********煤厂节能审查整改
完成情况的证明
**发改环资〔2026〕13号
****改革局:
《****改革局****集团****公司****煤厂申请出具节能审查情况说明的请示》(**发改呈〔2026〕4号)收悉,****集团****公司****煤厂属未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项目,企业于2025年12月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并委托****对该报告出具评审意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委依据实际情况对该项目出具节能审查相关证明,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2174.78吨标准煤(当量值)、4530.91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控制在1318.04万千瓦时以下、年消耗柴油362.08吨以下。选煤电力单耗应控制在5.62千克标准煤/吨以下,鼓励按照更优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能源审计报告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加快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及时更换低能效设备,鼓励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先进水平或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能耗指标与同类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制定绿电消纳利用计划及相关配套措施,逐步提高绿电使用比例,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必要时提出审计和诊断建议,对实际能效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