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镁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审批
安徽-池州-青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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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8263982/202602-00006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年产5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0
废止日期:
****年产5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发布时间:2026-02-10 16:42 字号:[默认 超大]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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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年产5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建****经济开发区**园,拟总投资15000万元。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拟租赁标准化厂房面积共约10000平方米,购置熔化炉、卧式冷室压铸岛、加工中心等配套生产设备约90台(套);二期购置**园工业用地12亩,**厂房约10000平方米,同时购置熔化炉、卧式冷室压铸岛、加工中心等配套生产设备约45台(套)。项目一期年产3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二期年产2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将形成总年产5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的规模。****委员会于2025年07月21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5年03月21日)以青发改〔2025〕173号文对****年产500万件镁铝合金汽车配件及道路车辆配件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本次环评仅针对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后期二期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熔化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一套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静电油雾净化+耐高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水喷淋除尘装置处理、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机加工油雾通过密闭设备自带油雾分离器处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粉尘经喷粉室内负压抽风收集经滤芯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固化烘道出口上方设置吸风罩、电泳槽出口处设置集气罩、喷漆房负压抽风(喷漆废气先经水帘柜+过滤棉处理),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以上废气收集后进入一套冷凝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熔化工序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本项目压铸废气中颗粒物、熔化废气、熔化燃气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喷漆、电泳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铸造工业”表面涂装设备(线)排放限值。打磨和抛丸粉尘、机加工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喷塑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固化工序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铸造工业”表面涂装设备(线)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中重点区域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原料桶、铝灰渣、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废漆渣、废过滤棉、含油金属屑、油雾净化器收集的废油、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槽液、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槽渣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颗粒物不超过0.8805吨/年、新增VOCs不超过0.1532吨/年、新增二氧化硫不超过0.162吨/年、新增氮氧化物不超过0.786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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