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审批
广东-湛江-霞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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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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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市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市**区新****经济**社留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市**区新****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市**区新****经济**社留用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土地现状

征地总面积为4.0413公顷,其中,农用地4.0036公顷(耕地0.0090公顷、园地1.2538公顷、林地1.5864公顷、草地0.6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4671公顷)、建设用地0.0377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村集体历史留用地,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由被征地村集体负责。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村集体历史留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被征地村集体负责。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性质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形,不再另行安置留用地。

(三)社保安置。按照《****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办事处(地址:**区绿塘路89号,联系人:夏渝杰,联系电话:0759-****9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办事处(地址:**区绿塘路89号,联系人:夏渝杰,联系电话:0759-****9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通告。

**市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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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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