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2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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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淡水街道洋纳村地段**恒昂科技产业园10号楼7层生产车间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州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年产光缆500万米。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用水经收集后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淡水洋纳恒昂工业片区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远期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 2010)、其余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以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二者较严值;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浓水、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抹布及手套、废原料桶、废UV灯管、废膏渣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