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林口县大云山II号大理岩矿整合区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黑龙江-牡丹江-林口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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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县大云山II号**岩矿整合区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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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省**县大云山II号**岩矿整合区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县大云山II号**岩矿整合区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县东南21km、**县奎山镇中三阳村东7km处,大云山**岩**的西**,建设性质为**项目。根据《**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项目用地面积约为156200m2,开采区面积约为0.119km2(西侧开采区面积为0.0512km2,东侧开采区面积为0.0678km2),开采高程为630m-500m,**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开采方式为爆破阶梯式露天开采(台阶高度10-15m,采坑最终边坡角55°),开采区总开采规模为60万t/a,矿山规模为中型矿山,矿山服务年限约为7.34年;项目**排土场、采矿场、矿石暂存场、蓄水池,配建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备。项目总投资为2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412.21万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地表径流及雨水排入蓄水池内,作为降尘水使用;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该项目属生态影响类项目,项目应建立有效生态保护设施做好土壤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待服务期满对开采完毕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市**生态****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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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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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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