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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81MA2YGAYTX8 | 建设单位法人:詹志强 |
| 詹志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燕西街道办大炼村牛山后 |
| 炭化窑尾气综合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5-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41-C2041-竹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燕西街道办大炼村牛山后 |
| 经度:117.30468 纬度: 25.9099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9-30 |
| 明环评告永〔2020〕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1-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60 |
| 46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81MA2YGAYTX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81MA2YGAYTX8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400MA32ACHJ5J | 竣工时间:2021-02-04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44278.html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竹板条3300万条(配套1台4吨锅炉)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竹板条3300万条(配套1台4吨锅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竹板条生产工艺说明 将原材料竹片(直接购买,无需自己加工)送入炭化炉内炭化(炭化时间约2.5 h炉内温度约为160 ℃),再进入烤房内进行烘干,产生水蒸气,烘干时间约2天,温度在65 ℃左右,炭化和烘干均采用蒸汽锅炉供热。烘干后即为成品。 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生物质)点火,温度达500℃以上时引入炭化可燃气参与燃烧,炉温700 ℃左右并在配入适量空气条件下可持续燃烧,燃烧高温气体与锅炉换热每小时可产生约4吨水蒸气,该部分水蒸气供给竹板条生产线使用。 项目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合并一个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后的高温气体主要物质为水蒸气、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最后经SCR+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检修时多余炭化可燃气进入焚烧炉处理,尾气处理设施共用)。 | 实际建设情况:竹板条生产工艺说明 将原材料竹片(直接购买,无需自己加工)送入炭化炉内炭化(炭化时间约2.5 h炉内温度约为160 ℃),再进入烤房内进行烘干,产生水蒸气,烘干时间约2天,温度在65 ℃左右,炭化和烘干均采用蒸汽锅炉供热。烘干后即为成品。 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生物质)点火,温度达500℃以上时引入炭化可燃气参与燃烧,炉温700 ℃左右并在配入适量空气条件下可持续燃烧,燃烧高温气体与锅炉换热每小时可产生约4吨水蒸气,该部分水蒸气供给竹板条生产线使用。 项目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合并一个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后的高温气体主要物质为水蒸气、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最后经SCR+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检修时多余炭化可燃气进入焚烧炉处理,尾气处理设施共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竹板条生产工艺说明 将原材料竹片(直接购买,无需自己加工)送入炭化炉内炭化(炭化时间约2.5 h炉内温度约为160 ℃),再进入烤房内进行烘干,产生水蒸气,烘干时间约2天,温度在65 ℃左右,炭化和烘干均采用蒸汽锅炉供热。烘干后即为成品。 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生物质)点火,温度达500℃以上时引入炭化可燃气参与燃烧,炉温700 ℃左右并在配入适量空气条件下可持续燃烧,燃烧高温气体与锅炉换热每小时可产生约4吨水蒸气,该部分水蒸气供给竹板条生产线使用。 项目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合并一个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后的高温气体主要物质为水蒸气、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最后经SCR+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检修时多余炭化可燃气进入焚烧炉处理,尾气处理设施共用)。 焚烧炉、烘干炉废气采用水浴除尘+静电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锅炉废气水浴除尘+静电除尘器+35m高排气筒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缓施工和运输噪声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烘干炉炉渣:作为肥料出售给附近居民;沉淀池泥渣:作为原料回用或作为肥料出售给附近农民;竹醋液/竹焦油:作为副产品出售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树林施肥,不外排;竹板条生产线碳化冷凝水经臭氧处理后回用于水浴除尘器用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水浴除尘器用水;水浴除尘器正常运行下废水不外排,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补充新鲜水和清理沉淀池的沉渣。 已落实,新增SCR及两级活性炭吸附环保设施。 项目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均通过SCR+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35 m高排气筒排放。 已落实。 **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 已落实。 项目固废处理与环评一致。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整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约5m2),用于存放废活性炭;待清理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 原环评“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经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际为: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经SCR+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增环保设施,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原环评“无危险废物产生”,实际为: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整改要求,新增两级活性炭环保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通过**危险废物贮存库(约5m2),用于存放废活性炭;待清理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79 t/a,二氧化硫0.651 t/a,氮氧化物3.83 t/a,非甲烷总烃0.368 t/a(根据《****环境局关于印****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环〔2019〕33号),属于豁免范围) 项目建设过程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进行自行验收及申报排污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认定并经环保部门备案,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79 t/a,二氧化硫1.7686t/a,氮氧化物4.9664 t/a,非甲烷总烃1.7195 t/a。 本次验收阶段:根据项目验收监测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1.38t/a、二氧化硫0.28t/a、氮氧化物3.03t/a、非甲烷总烃0.55t/a。根据在线监控统计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308t/a、二氧化硫0.517t/a、氮氧化物4.565t/a。项目工程各污染物排放量均可满足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及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放总量的要求。 已落实。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于2025年11月17日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
| 原环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79 t/a,二氧化硫0.651 t/a,氮氧化物3.83 t/a,非甲烷总烃0.368 t/a”,实际为: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认定并经环保部门备案,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79 t/a,二氧化硫1.7686t/a,氮氧化物4.9664 t/a,非甲烷总烃1.7195 t/a。本次涉及的变化不属于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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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28 | 1.7686 | 0 | 0 | 0.28 | 0.28 | / |
| 0 | 3.03 | 4.9664 | 0 | 0 | 3.03 | 3.03 | / |
| 0 | 1.38 | 2.79 | 0 | 0 | 1.38 | 1.38 | / |
| 0 | 0.55 | 0 | 0 | 0 | 0.55 | 0.55 | / |
| 1 | 静电除尘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重点区域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均通过SCR+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35 m高排气筒排放 | 符合 |
| 1 | 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本次技改新增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新增设备与厂界距离较远,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 符合 |
| 1 | 烘干炉炉渣:作为肥料出售给附近居民;沉淀池泥渣:作为原料回用或作为肥料出售给附近农民;竹醋液/竹焦油:作为副产品出售 | **危险废物贮存库(约5m2),用于存放废活性炭;待清理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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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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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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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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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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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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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