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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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

发布时间 :2026-02-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

出 让 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要求,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委员会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宗地面积(大写)捌仟壹佰贰拾壹平方米(小写8121.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出让总价款(大写)贰佰玖拾贰万元整(小写292.00万元),地上建(构)筑物出让价款(大写)壹佰零陆万零捌佰元整(小写106.08万元)与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二条 该宗地规划指标: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绿地率≤10%,建筑高度≤12米。

第三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应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及国家地方规范要求。

第四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在****窗口进行公示5日(公示网址:https://www.****.cn/gtj/gtj.dhtml),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乙方须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前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本协议出让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出让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出让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联系单位(地址):****(**县茶乡路4号)

联系电话:0691-****529

联 系 人:陈先生

****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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