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项目名称:数融智管平台服务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数融智管平台服务采购 预算金额 5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数融智管平台服务源自省高院审管一体化平台的本地化升级服务,且两者数据来源同源,****法院大数据平台。为保障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技术连续性、数据同源安全性及业务适配性,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原因及说明如下:
一、技术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省高院审管一体化平台的底层架构、源代码、数据接口协议等核心技术要素均由原承建供应商提供全省服务,数融智管平台作为其本地化升级服务,需在原有系统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适配优化及数据承接,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取核心技术权限,难以实现与原有系统的无缝对接,若更换供应商将导致系统架构重构,存在兼容性冲突、功能缺失等不可控风险。
二、业务延续性与数据同源安全保障。省高院审管一体化平台已形成成熟的司法业务流程闭环与海量历史数据**,且与数融****法院大数据平台这一核心数据来源,实现数据同源互通。数融智管平台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本地司法业务与省级平台的协同联动,****法院大数据平台的统一数据标准,原供****法院大数据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脱敏规则及安全管理要求,同时精通省级审管平台的业务逻辑,能够精准匹配本地司法业务对同源数据的应用需求,有效规避不同供应商对接时可能出现的数据格式不兼容、标准不统一、或失真等风险;此外,其长期服务积累的运维经验可保障升级后系统及同源数据流转的稳定运行,避免因业务中断或数据异常影响司法工作效率。
三、政策合规性与采购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需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数融智管平台作为省高院审管一体化平台的本地化升级延伸,属于原有采购项目的功能拓展与服务配套,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同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可充分利用原有项目建设成果,避免低层次重复开发造成的财政资金浪费,****法院关于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开发、节约**”的管理要求。
综上,为保障数融智管平台建设的技术可行性、业务适配性、数据同源安全性及政策合规性,****法院大数据平台的同源数据精准对接和安全流转,选择原省高院审管一体化平台承建供应商作为唯一服务提供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必要且合理的。
名称:****
地址:**省**市**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附1号1栋8层804、805号
联系电话:028-****1321、028-****1321
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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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陆帆
联系地址: **市**县桐子林镇**东路19号
联系电话: 0812-****625 监督电话:08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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