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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 ****持有的“招商伊敦”船舶及船上附属物品 | 项目编号:**** | |
| 标的编号: |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交通运输工具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290596.7938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 | 挂牌日期:2026-2-10 |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市 |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87179.03814万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包含汇款费,若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涉及汇款费,则汇款费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招商局****公司及其子企业的资产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不****招商局****公司及其子企业存在任何联营或关联关系。标的资产****招商局****公司及其子企业企业形象标志与字号(包括但不限于“招商"、“China Merchants"、“招商局"、“China Merchants Group")的标识(logo)、品牌及名称。标的资产内部涉及的上述标识、品牌及名称,由受让方于完成标的资产移交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移除清理完毕。移除清理完毕以前,标的资产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转让方有权按侵权处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侵权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5.标的资产现行运营所使用的部分知识产权系基于 Viking River Cruises (Bermuda) Ltd(以下简称“Viking”)所授予的许可,该等知识产权不归转让方所有,不包含在本次交易转让范围内。涉及取得许可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Viking”名称及标识(logo);****餐厅及其他场所的名称;全部物业管理系统,包括酒店管理软件;全部数字标牌软件;全部销售终端(POS)软件;所有受版权保护的织物及相关设计。同时,标的资产船舶的内部与机械布局、船体设计,以及部分内部空间的设计,亦均属于Viking及其他主体所拥有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使用上述设计用于建造另一艘船舶或制作任何类似设计。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置于转让方处备查,查阅联系电话:150****2128,意向受让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转让方无法就本次交易完成后Viking是否会向受让方授予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受让方计划继续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则需于完成标的资产移交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向Viking协商申请取得知识产权的许可,取得知识产权许可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支出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Viking不向受让方授予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则受让方需于Viking表示不授予之日起一个月内从标的资产上移除所有受许可的知识产权内容,并自行取得用于运营船舶所必需的替代软件及技术的许可。未经Viking授予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许可的,移除所有受许可的知识产权内容以前,标的资产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受让。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电签文件附件承诺函。 | ||
| https://otc.****.com/dzsw/detail/551324.html | ||
| ****交易所交易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