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前教育**设备项目4分标
三、采购日期:2025-12-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振工街5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市**路五区67号
被投诉人 2 :中奕****公司
地址:**市二环西路228号**国际25号楼C33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一环西路0089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代理机****机关提起投诉。一、投诉事项:中标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口杯毛巾消毒柜、水杯柜(消毒一体)、儿童消毒柜等产品所填报的制造商为:******公司,经查证,该公司未获得消毒柜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备案,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其性质影响公平公正,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予以废标处理。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并未对真实性负责,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调查情况:本机关经审理查明,本项目中标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口杯毛巾消毒柜、水杯柜(消毒一体)、儿童消毒柜等产品制造商为******公司。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为第****4277号“樂華康”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公司委托中****公司使用“樂華康”商标,为其代加工旗下的消毒柜系列产品。中****公司作为实际生产商,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卫消证字[2023]-12-第0017号”,有效期限为2023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该委托生产关系中,各方权责明确,资质完整,此模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投诉人认为“******公司,该公司未获得消毒柜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备案,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予废标处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本机关查明:投诉人关于“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并未对真实性负责,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对此项投诉事项应当驳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现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所有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