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武装部新营院建设项目2025年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厨房用具及配套电气)
三、采购日期:2025-08-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被投诉人 2 :****建设局
地址:****中心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都A幢一单元
当事人 1 :****建设局
地址:****中心
当事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当事人 3 :****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都A幢一单元
五、基本情况
投****武装部新营院建设项目2025年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厨房用具及配套电气)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寄到********机关提起投诉,我局在2026年2月9日发现挂号信。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87号令。
投诉事项2:****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答非所问。质疑函涉及的问题是评标办法,答复函回应的是“招标方式”。****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加强业务考核,优胜劣汰,将这样的答复的代理机构、让作这样答复的人员淘汰出局。答复函背后体现的理念是:****改革局的批复,其效力大于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在该项目重新招标时修改采购文件。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一)款“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2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2月11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6年3号).doc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