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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4-****963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县西水泉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3号 | 2026/2/6 |
| 2 | 关于******公司**县60万千瓦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4号 | 2026/2/6 |
| 3 | 关于**义****公司****风电场10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5号 | 2026/2/6 |
| 4 | 关于察右****园区17.5****园区绿色供电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6号 | 2026/2/6 |
乌环表〔2026〕4号 **域潇升压站环评报告表批复.docx
乌环表〔2026〕6号 察右前旗京蒙**产业园110kV升压站工程批复.docx
乌环表〔2026〕3号 ****县西水泉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评价影响报告表(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