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
| 取水许可 | 发文日期:2025-12-10 16:24:34 | |
| **县 | 生成日期:2025-12-10 16:24:34 | |
| ****水利局 | ||
| 废止时间: | ||
|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怀水许可〔2025〕23号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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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取水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取水项目位于**省**市**县高河镇,项目为**三条内河生态补水、****开发区企业提供工业用水。
二、同意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取水水源为三鸦寺湖,年取水量604万m3。取水地点为**省**市**县三鸦寺湖(高河大河入三鸦寺湖**处),地理坐标详见取水许可申请书。项目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生态用水及工业用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
三、项目用水指标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主要产品用水指标详见《报告书》)。你单位要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每年12月31****水利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水利局批准。
四、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要求接入省水**管理系统,及时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如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情形,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报告表》提出的水**管控措施清单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并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水利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