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浙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塑料管、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3号)

审批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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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塑料管、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3号)
2026-02-09 09:05

******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塑料管、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渠黎镇**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8分18.989秒,北纬22度32分39.664秒。项目占地面积约8946.69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厂房等主体工程,宿舍、办公室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设生产规模为年产8000吨PVC塑料管材和年产5000吨钢结构件。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7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5%。

二、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总体规划(2019-2035)调整》、**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PVC生产废气。项目在塑料管材混合、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切割粉尘,以及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项目钢结构件生产废气。项目在下料、切割、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在调漆工序、喷漆工序及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漆雾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并入高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焊接废气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边角料、焊渣、废焊丝、废焊条、金属粉尘、废钢丸、水性漆漆渣及漆雾过滤棉、水性漆油漆桶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手套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和贮存池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厂界东面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南、西、北三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4.383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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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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