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M09厂房高性能前驱体升级项目》(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信息化局、****政府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4-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改建项目,将现有磷酸铁合成车间改为**前驱体合成车间,并将现有M14-2除杂车间东侧半部分改为溶盐车间,用于硫酸盐晶体溶解,同时对A10水处理车间氨氮废水脱氨塔A塔进行MVR热泵改造。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及其他辅助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以硫酸镍晶体、硫酸钴晶体、硫酸锰晶体、20%氨水等为原料,通过原料配置、反应—陈化、碱洗、水洗、干燥和混批-过筛-除磁等工艺,年产10万吨镍钴锰**前驱体,工程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水洗废水经压滤+有机膜过滤预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进行超滤+二级反渗透处理,纯水回用于生产线,浓水与含氨过滤废水、氨吸收塔废水、水膜除尘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水经碱沉压滤+有机膜过滤预处理后进入含氨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初级沉淀+精馏脱氨+有机膜处理+调值)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处理厂(东岐)纳管标准后,****处理厂(东岐)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原料投料过程粉尘采用“水膜除尘”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氨水配置、反应-陈化、碱洗过程产生的氨气采用“三级酸洗塔”处理后,氨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干燥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氨、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的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周界外浓度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类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含氨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有机膜、中水回用废滤膜、危化品包装物、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埋处置率应低于10%)处置。含渣筛上物、高磁物料、布袋除尘回收的粉尘、水膜除尘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报备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改建前后,M09、M14-2厂房及依托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污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池等均属重点防渗区,其防渗等级与现有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持一致;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监测。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修编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106.679吨/年、氨氮16.002吨/年。项目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该项目****工园区,****园区内,不处于县级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按1.0倍交易,化学需氧量106.679吨/年、氨氮16.002吨/年。
五、你公司应落实化工企业“一企一管”,厂区应急****处理厂(东岐)应急池实现互联互通,在投产**行通水试验,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园区****园区事故应急专管系统建设。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6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