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5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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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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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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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一张网”建设融合式科技法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1号楼十层1017号办公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市**镇**南路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大道10号山水**城宏福园21-1栋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路**山庄别墅区14-1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一张网’建设融合式科技法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向****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一)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表》表中项号3的“庭审输出终端”,从产品参数看是一台激光打印机产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表》表中项号4的“庭审席位终端”,从产品参数看是一台台式计算机产品。上述的“打印机、电脑”****政府集中采购,属于采购方式适用错误,不应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进行采购。
(二)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表》表中项号8的“签字版”中第2项参数存在严重的排他性与倾向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本项目合同已签订并履行,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今后采购工作中,****政府采购关于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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