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转让底价24680.07万元 | |||
| 99.9975%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2026-02-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3-17 | |||
| **省**市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项目负责人: 王静电话: 022-****2133/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022-****2130 | ||||
| ****公司 | 银行账户110********916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 **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有限合伙份额(认缴出资40,000万元,99.9975%份额)】****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有限合伙份额(认缴出资40,000万元,99.9975%****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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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荷光路137号103房B1209号(仅限办公)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鑫盛****公司 | ||||||||||||||||
| 2020-12-14 | 注册资本40,001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0101MA9W235A51 | |||||||||||||||||
| 大型 | |||||||||||||||||
| 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
| 是 | |||||||||||||||||
| 否 | 职工人数0 | ||||||||||||||||
| 是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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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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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 | |||||||||||||||||
| ******公司 | |||||||||
| 2025-05-31 | |||||||||
| 中国信达****公司 | 备案 | ||||||||
| 2025-09-30 | |||||||||
| 39,045.67 | 31,267.43 | ||||||||
| 416.57 | 416.57 | ||||||||
| 38629.1 | 30850.86 | ||||||||
| 30850.1 | |||||||||
| 1、**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紫薇**坊项目紫薇﹒**坊1幢10101室、10201 室和10301 室共计22,070.59平方米商业房产以及享有1幢地下一层5,946.18平米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和使用权。 2、**乐丰和信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0,000万元,目前实缴出资39,503.08万元,剩余出资缴付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 3、《意向受让人承诺书》中披露的其他可能涉及的问题。 | |||||||
| 否 |
| **乐丰和信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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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受让。 (二)本项目不接受: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受让;参与转让标****事务所、****事务所、评估机构、转让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受让;**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员、持股**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员、**乐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人管理层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受让;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同意并接受标的企业及其名下资产现状并继续履行现有合同及全部现有债权债务。 (四)意向受让方不应为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转让标的的主体,以及****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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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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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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