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邵市发改审〔2026〕7号)

审批
湖南-邵阳-大祥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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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6-01-2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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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市**湘商产业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6402H。

住所:**市**区面铺乡罗市村村部大楼三楼。

负责人:邓春花。

委托代理人:粟立彬,男,汉族,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省****社区***栋*单元*室。

申请事项:******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人防行政许可审批。

申请人**市**湘商产业园****公司(以下简称**湘商),于2026年1月21****机关****停车场项目原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本机关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发改局相继下发《关于审批******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发改立〔2023〕152号)、《关于同意******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变更的批复》(大发改立〔2025〕73号)、《关于同****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的批复》(大发改立〔2026〕4号),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63517.46㎡(约合95.28亩),总建筑面积9386.04㎡,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容)7965.80㎡(含地下人防建筑面积3193.43㎡),计容建筑面积1420.24㎡(含智能调度楼935.5㎡、设备用房240㎡、A区门卫室17.6㎡、B区门卫室 17.6㎡、C区门卫室84.9㎡及室外楼梯124.64㎡)等基础设施。本次报建总建筑面积为9386.04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为7965.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湘商提交的可研批复及变更批复、总平面图、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湘商在建设******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时,应按不低于3257.33平方米(7965.8×40%+1420.24×5%)的面积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各项参数要符合相关法定标准。该防空地下室须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在开工前办理人防质监手续,防护防化设备必须安装到位。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本机关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超出批复面积部分,须按规定另行补建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缴纳同面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15****机关进行备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市**湘商产业园****公司在建设******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建设面积不少于3257.33平方米(≥3257.33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具体参数为防护单元名称人员掩蔽、数量2个、防护等级核六常六、防化等级丙级、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部、平时用途地下车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员会

****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在县城以**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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