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广东汉和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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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对******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02月 11日至 2026年02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环**路311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3175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

建设地点

******区广****开发区核心区创优**侧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一、******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位于广****开发区核心区创优**侧。现有项目“**市**区年产30****基地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批文号为(穗环管影(增)〔2025〕21号),年产工业机器人20万台/年、5G智能配送机器人10万台/年。本次扩建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和PCB板,年产汽车零部件6900万件、PCB板30万套。项目总投资约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环评机构

**省****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5#厂房第2-3层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的18.6m3/㎡(阳极氧化);碱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5#厂房第12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5#厂房第13层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的37.3m3/㎡(其他镀种(镀铜、镍等));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碱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5#厂房第14层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的37.3m3/㎡(其他镀种(镀铜、镍等))。
5#厂房第1、13层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
5#厂房第13层工序产生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碱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5#厂房第12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者;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RTO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含2024年修改单)表5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HCl、甲醛、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排放速率折半执行(该排气筒未高出周围建筑5m以上);硫化氢、氨气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值;锡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标准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现有项目与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接入市政生活****开发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生活污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含银废水经预处理与含镍废水排入一类污染物中水回用系统(处理能力100t/d)处理后,回用于汽车零部件封控后水洗、除镍及除镍后水洗工序,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相应限值,电导率、总镍达到企业标准(限值为30us/cm、0.1mg/L)。
磨板废水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0t/d)处理后,回用于磨板工序,浓水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相应限值,电导率达到企业标准(限值为350us/cm)。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部分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规模720t/d),回用至磨板工序和其他使用回用水的工序,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相应限值,电导率达到企业标准(限值为150us/cm),部分回用与全厂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尾水接入市政工业****开发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废水pH值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规定的****开发区****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标准较严值,其他污染物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规定的相应排放限值的200%、《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规定的****开发区****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标准较严值。
汽车零部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规定的 100L/㎡(镀件镀层,单层镀);PCB板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2规定的0.78m3/㎡(印制电路板,双面板)、(0.78+0.39n)m3/㎡(印制线路板,多层板((2+n)层))。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a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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