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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850451 | 建设单位法人:孙琰 |
| 孙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办事处西杨村南侧460米 |
| 年产20000吨塑料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办事处西杨村南侧460米 |
| 经度:117.774 纬度: 36.842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03 |
| 邹审批环评〔2023〕5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850451001Q |
| 2025-11-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5 |
| 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85045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1600MA3CH0137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600MA3CH0137N | 竣工时间:2025-10-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renlihuanbao.com/zxns/zxns111/2026-01-13/1143.html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期项目:PP挤出焊条产能为750吨/年;二期建成后全厂:PVC挤出板材13500吨/年、PP挤出板材2250吨/年、PVC挤出焊条750吨/年、PP挤出焊条750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二期项目:PP挤出焊条产能为750吨/年;二期建成后全厂:PVC挤出板材13500吨/年、PP挤出板材2250吨/年、PVC挤出焊条750吨/年、PP挤出焊条750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混料、挤出、高温塑化、模具定型、牵引、冷却、切割、检验,撕碎/破碎 | 实际建设情况:混料、挤出、高温塑化、模具定型、牵引、冷却、切割、检验,撕碎/破碎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设计PVC挤出板材经3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碱喷淋塔”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4、DA005)高排气筒排放;PVC挤出焊条的工艺废气经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PP挤出板材和PP挤出焊条生产工艺废气经一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PP破碎机含尘废气通过“水喷淋塔+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原环评设计5根据15米高排气筒。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PVC挤出板材1#~6#生产线产生的工艺废气各自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同一套“1#活性炭吸附装置+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PVC挤出板材7#~9#生产线产生的工艺废气、PVC挤出焊条1#~2#生产线工艺废气、PP挤出板材1#~3#生产线工艺废气、PP挤出焊条生产线工艺废气各自经自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同一套“3#活性炭吸附装置+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PP破碎机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实际3根15米高排气筒。 |
| 因光氧催化设备已被列入淘汰类废气治理设施,故企业将工艺废气中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全部更换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根据一期验收检测数据和企业2024年~2025年9月的自行监测报告可知,PVC挤出板材和PVC挤出焊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浓度较低(根据实测的氯化氢进口浓度均<10mg/m3,远低于排放标准限值100mg/m3),且进口和出口氯化氢浓度差值较小,因此可知使用的碱喷淋塔对氯化氢的去除效果不佳;同时根据氯化氢的产生环节可知,主要为PVC板材和PVC焊条生产过程中挤出、高温塑化等工序产生,PVC板材生产过程高温塑化工序温度为180℃、PVC焊条高温塑化工序温度为130-150℃,在该温度条件下氯化氢不易生成,产生的氯化氢量极少;同时根据本次验收检测结果可知,采取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氯化氢有一定去除效率,企业经综合分析后决定拆除原有的3台碱喷淋塔。同时根据实际的各生产线布局,优化调整了各股废气走向,使厂区的废气走向更加清晰明了,减少了排气筒的数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对突发性事件或事故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使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要建立专职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及环境的管理。 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办理排污登记或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电子文档送同级排污许可核发部门;该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同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对突发性事件或事故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能使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公司已建立专职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及环境的管理。公司一期项目建成后,2023年8月31日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二期项目建成后于2025年11月10日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7850451001Q。根据验收监测,该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已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同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96 | 0 | 0 | 0 | 0 | 0.096 | 0 | |
| 0.0384 | 0 | 0 | 0 | 0 | 0.038 | 0 | |
| 0.0019 | 0 | 0 | 0 | 0 | 0.002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452 | 0.261 | 0.463 | 0.452 | 0 | 0.261 | -0.191 | / |
| 0.118 | 0.299 | 0.305 | 0.118 | 0 | 0.299 | 0.181 | / |
| 0.115 | 0.218 | 0 | 0.115 | 0 | 0.218 | 0.103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化粪池 | 验收检测期间,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pH值范围为7.5~7.7(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最大日均值分别为20mg/L、0.534mg/L、0.11mg/L、25.9mg/L、4.7mg/L、16mg/L、0.08mg/L、未检出。各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1 | 除尘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除臭治理设施等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表2及表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 | 1台布袋除尘器、2座沉降室、1台水喷淋塔、4台活性炭吸附装置、16台旋风除尘器、1台静电除尘器 |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出口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75kg/h,其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15米高排气筒对应排放速率为3.5kg/h);验收检测期间,DA006排气筒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06mg/m3、2.31mg/m3、未检出、269(无量纲),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133kg/h、0.0103kg/h,有组织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有组织废气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氯乙烯:1.0mg/m3),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100mg/m3、0.26kg/h),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验收检测期间,DA007排气筒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73mg/m3、3.30mg/m3、未检出、269(无量纲),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156kg/h、0.0113kg/h,有组织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有组织废气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氯乙烯:1.0mg/m3),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100mg/m3、0.26kg/h),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验收监测期间,全厂厂界监控点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24mg/m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0mg/m3);无组织氯化氢、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112mg/m3、0.422mg/m3,厂界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氯化氢0.2mg/m3、颗粒物1.0mg/m3);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3(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无量纲)。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车间五外1米处非甲烷总烃最大一次浓度值为1.26mg/m3,1h平均浓度值为1.2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 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 |
|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厂界昼间最大噪声值为53.2dB(A),夜间最大噪声值为48.5dB(A),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依托厂区现有厂房和仓库进行建设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厂区现有厂房和仓库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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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