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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创业孵化园场地租赁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公示单一来源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02月11日
| 1 | **** | ****-房屋租赁服务 | 项 | 1 | 440000 |
| **省**市武****社区**路233号 | ||
| 经第三方专业人员对****采购项目“**区创业孵化园场地租赁服务项目”的需求,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对该项目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与唯一性的意见如下:一、地理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1、拟租赁场地位于****(武****社区安东路、新铁路交汇处)。与采购人原有的**区创业孵化园AB相距300米左右,方便统一管理,能显著降低管理成本。2、拟租赁场地周边已形成相关产业链条,形成了集聚效应。是创业项目落地,对接产业**的最优选址。二、配套设施契合创业孵化园专业孵化需求。1、拟租赁场地已建成共享办公区,安防、物流企业都入住;餐饮、水电等后勤可完全满足创业人员的需求。2、拟租赁场地装修已完全符合创业人员创业对办公设备的需求,有完备的办公用具,通讯设施齐全,可有效降低创业人员对相关设备的投入成本。3、若租赁其它地方,采购人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且改造周期长,****创业园的工作进程。三、具备良好的**基础与服务连续性的保障。1、拟租赁场地位于**区文化创意特色产业园。该园区有成功运营企业,****园区管理经验,并且完全响应**区对产业园的政策对接,****政府培育优秀企业的現实需要,快速形成产业园的聚集效应。2、拟租赁场地完全达****基地的面积与设施需求,综合使用面积(含配套使用的会议室、活动室等)近1500平米,可为**区创业孵化园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四、论证结论经专家组充分论证,一致认为**区创业孵化园场地租赁服务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供应商****为唯一合格的供应主体。 建议采购人拟按法定程序推进单一来源采购工作。 | ||
| 胡开炽 | ****学院 | 副教授 |
| 杨柳 | 湖****事务所****分所 | 注册会计师 |
| 李霞 | ****事务所****分所 | 注册会计师 |
此单一来源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