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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元):
关于我局查处的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文书。现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内容如下 :现有张振荣、张**、吴海、关智伟4名工人到我单位投诉反映,其4名工人于2024年11月至12****公司雇请从事**海和科技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完工后,****公司拖欠工资合计39985元未支付,其中张振荣16875元、张**13110元、吴海5000元、关智伟5000元。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三日内就上述等人提供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人数进行举证。如你公司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我局将依法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由你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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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