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产10万件清洗车橡塑配件及组装1万台清洗机项目 | **省**市**县涟城街道(徐集)工业集中区 | **** | 项目建成年产10万件清洗车橡塑配件及组装1万台清洗机的生产线。 | ****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 2.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有TPU挤出废气、聚氨酯预聚体甩片及脱模废气、橡胶胶条成型废气、PE滚塑废气、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PE注塑废气等。其中TPU挤出、聚氨酯预聚体甩片及脱模废气分别收集,收集后的废气通过支风管汇集到排气干管上,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1高空排放;橡胶胶条成型(软化、压片、除水、模压)废气分别收集,收集后的废气通过支风管汇集到排气干管上,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PE滚塑废气、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一期注塑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二期注塑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15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本项目TPU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TDI、MDI、IPDI、PAPI)、聚氨酯预聚体甩片及脱模废气(非甲烷总烃、MDI)、PE滚塑/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限值要求;橡胶胶条成型(软化、压片、除水、模压)过程中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限值要求;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限值要求;CS2、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限值要求或者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限值要求(二者限值一致);厂界无组织CS2、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值要求。 3.本项目主要固定噪声源为横竖分切机、立切机、裁切机、开槽机、冲压机、空压机等。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营运期厂界声环境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下脚料、废钢渣、废包装材料、焊接烟尘、焊渣、废烟尘净化滤芯、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化学品废包装桶(预聚体及硅油废包装桶、油类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其中下脚料、废钢渣、废包装材料、焊接烟尘、焊渣、废烟尘净化滤芯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焊接烟尘、焊渣委托环卫统一清运;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预聚体及硅油废包装桶、油类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