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2026年度沥青用矿粉采购项目报价邀请公告
致:受邀供应商
****2026年度沥青用矿粉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公司数据库中的沥青用矿粉供应商按公告有关内容进行报价。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县****公司2026年度沥青用矿粉采购项目;
1.2 地 址:**县**滩镇苏洋村苏洋168号;
1.3 项目类型:材料采购;
1.4 沥青用矿粉计价方式及最高控制价如下表:
| 货物名称 |
规格参数 |
暂估数量(吨) |
计价方式 |
最高控制价(元/吨) |
备注 |
| 沥青用 矿粉 |
≥300目 |
2800 |
按固定单价计算 |
150 |
本单价为含税固定单价,包含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厂运费、装卸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
二、报价方式、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1 本次报价采取全流程线上进行报价,****公司报价邀请后,需上传确认参加此次报价的邀请回执(邀请回执下载需在点击确认参加前下载,下载后打印盖章扫描上传)后方可进行报价,未上传邀请回执视为无效报价。未能在报价截止时间内进行报价,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报价。标书代写
2.2 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2月24日16时00分。标书代写
三、样品提交与封存
3.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交拟供矿粉的代表性样品(不少于5公斤)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JTGF40-2004规范要求的全套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标书代写
3.2 样品应密封包装,清晰标注投标人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批号。由招标人保管,作为后续验收比对的标准依据。
3.3 样品及全套质量检测报告原件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市**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201室
收件人:林景辉
联系电话:177****7057
四、材料技术要求与符合性保证
4.1 所供矿粉必须为采用碱性岩石磨制而成的新鲜矿粉,严禁掺入拌和机回收粉尘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替代物、杂质。
4.2 矿粉应保持干燥、松散状态,不得结团,并满足在矿粉仓中自由流动的工艺要求。
4.3 为改善粘附性,必须采用干燥的磨细一级消石灰粉作为填料组成部分,其掺量严格按矿粉总质量的20%进行控制。
4.4 所有质量指标必须完全符合JTGF40-2004中表3-8-5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的特别要求。
4.5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含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特别包括: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矿粉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将招标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矿粉(以下简称“废粉”)从指定存放点拉运并进行合规处置的全部费用,并承诺处置过程符合相关部门环保要求。
五、验收与比对
5.1 货物到场后,招标人有权依据封存样品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5.2 验收过程中,招标人可对矿粉外观、流动性、干燥度等进行初步检验,并抽样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理化指标检测,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粒度分布、亲水系数、塑性指数、消石灰掺量及化学成分(验证碱性岩石来源)等。
5.3 如到场货物在颜色、质地、状态或关键检测指标上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存在显著差异,或检测结果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即视为以次充好,构成违约。
六、违约责任
6.1 若发现供应商所供矿粉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不符,招标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无条件退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2 首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再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6.3 因本合同解除导致甲方需重新采购的,在新一轮采购完成并确定供应商前,若甲方为维持工程进度而产生额外采购费用,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中标方法:报价需完全响应本公告技术要求,在满足全部规格参数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最高控制价范围内报价最低者中标。若出现相同最低报价,由相同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在招标人指定时间(另行通知)内进行第二轮报价,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内容发布于**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qzdh.****.cn/#/home)不作另行通知,请受邀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九、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和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入库履约保证金,要求其承担采购单位的损失,并另行确定中标人。
十、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地 址:**省**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方式:177****7057
****
2026年2月11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
沥青用矿粉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需 方:****
供 方:
签约地点:**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二楼
签约时间:2026年 月 日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规范沥青用矿粉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标的
1.1 暂定采购量:沥青用矿粉2800吨。
1.2 单价如下表所示:。
| 产品名称 |
规格 |
暂定采购量(吨) |
固定含税单价(元/吨) |
暂定含税总金额(元) |
税率 |
备注 |
| 沥青用矿粉 |
≥300目 |
2800 |
13% |
|||
| 合计: 元 |
||||||
1.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结算价以实际过磅且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1.4 本合同为固定含税单价形式,包括了所购买货物的材料款、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损耗、材料检测费用(出厂检测)、税金(税率为13%)等乙方执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1.5 表中数量为暂估值,实际材料的订购量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决定,具体结算量以甲乙双方实际签收确认的数量为准。
1.6 如甲方因工程需要,需变更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7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提供上表货物相对应的样品供甲方封存,该样品作为货物验收的标准之一。
1.8 乙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全部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各环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的过错、疏忽、设备故障、第三方行为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延误,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损失。乙方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负责项目施工、人员生活、人员往返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材料技术要求与符合性保证
2.1 所供矿粉必须为采用碱性岩石磨制而成的新鲜矿粉,严禁掺入拌和机回收粉尘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替代物、杂质。
2.2 矿粉应保持干燥、松散状态,不得结团,并满足在矿粉仓中自由流动的工艺要求。
2.3 为改善粘附性,必须采用干燥的磨细一级消石灰粉作为填料组成部分,其掺量严格按矿粉总质量的20%进行控制。
2.4 所有质量指标必须完全符合JTGF40-2004中表3-8-5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的特别要求。
2.5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含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特别包括: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矿粉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将招标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矿粉(以下简称“废粉”)从指定存放点拉运并进行合规处置的全部费用,并承诺处置过程符合相关部门环保要求。
三、供(交)货时间、地址、方式及运输
3.1 本合同供货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交货地点: **县**滩镇苏洋村苏洋168号。
3.3 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交货。
3.4 交付方式:由乙方送货至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应随车提供《送货单》,《送货单》中应当注明当批货物的相关参数,包括数量、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货到工地经甲方初步验收后进场并由乙方负责卸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由甲方授权人员签收。乙方交货时应一并移交所供材料的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3.5 交货前,有关货物的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以及运输、装卸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
4.1 货到后,甲方根据发货通知、乙方提供的《送货单》、《过磅单》及相关参数要求、封存样品。
4.2 乙方的《送货单》必须由甲方授权人员__________进行签收。他人签收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效力,视为未收到相应材料,甲方不予付款。
4.3 验收方式与时间:甲方授权人员仅对交付货物的品种、数量、外观进行初步验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等与约定、样品(如有)不符,可要求乙方及时更换或补足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4.4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保期为12个月(从每批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存在异议期间,按照《民法典》第621条处理。
五、结算
5.1 结算: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送到且验收合格签收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要求提交相关付款材料向甲方提交结算清单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乙方提交前述结算清单及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合同价款,若发生了甲方依约可以扣除相应款项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5.2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虚假或套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延期付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或主张逾期付款责任。如乙方开具的发票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认证,乙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机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5.3 本招标文件合同清单所列单价报价时均为含税综合价格。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13%)
六、违约责任
6.1 合同签订后,采购商将采购计划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保证接到通知后五个日历天内足量完成供应,若供应商无法足量供应,且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由此导致的包括且不限于采购商外购原材料产生价差、生产延误停机等相关问题,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并对乙方以每延迟 1 日,按该批次货物总价的2%收取违约金。逾期交货时间超过 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按该批订单总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次数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终止供应合同、没收保证金、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赔偿责任。
6.2若发现供应商所供矿粉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不符,招标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无条件退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3 首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再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6.4 因本合同解除导致甲方需重新采购的,在新一轮采购完成并确定供应商前,若甲方为维持工程进度而产生额外采购费用,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于约定交货日期前中途解除合同或无故停止供货,则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且甲方有权对乙方已供应但尚未支付的材料款总价按下浮10%后予以支付,乙方还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6.6 若乙方延迟交货、无故停止供货或于交货日期前中途解除合同、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延误、停窝工损失、业主索赔、更换或返工费用、另行采购增加的成本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7 如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包括甲方已签收货物或已结算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在3日内重新供货、补足或无条件更换,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交货,乙方应按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赔偿甲方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拒绝或无法重新供货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相应货款,且乙方应按照不合格货物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8 乙方负责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清出现场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的毁损灭失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拒不将货物清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包括损失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清除货物发生的费用、因未及时清除货物等造**全事故等)。
6.9 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履约保证金等,甲方有权从其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或者从其他项目中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七、其他约定事项
7.1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各方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邮寄催收函、律师函、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
7.2 无论任何原因,如发生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围堵甲方及甲方相关联的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次。
7.3 甲方因业主建议更换或停止使用乙方所供品牌材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完成供货部分按实结算,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认可;未完成部分及相应半成品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7.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肆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时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保密条款
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以下为签署栏,无合同条款内容)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税号:913********987022Y |
税号: |
| 账号:907********100****7325 |
账号: |
| 开户行:******社****分社 |
开户行: |
| 地址:**省**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 |
地址: |
| 电话:0595-****7155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