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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财(谯)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6MACW41G47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灿飞
单位地址:**市**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保税区小区)
经查,你公****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公司弃标函、****财政局约谈笔录等证明材料佐证。
****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70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0558-****950
办公地址:**区希夷大道455****中心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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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