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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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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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深***************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U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市**区**街道*************

****************项目(标段编号:****************)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在**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年**月**日截标。经查实,你单位与该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司于同一日(2024年7月19日)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未中标。两单位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相同,系你单位投标员使用深***************司投标电脑制作并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所致,你单位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与深***************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以上事实有****关于协助调查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公司****公司核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B101.53序号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从轻,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经调查认定,你单位无违法所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8743.1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账号名称:****财政局,账号:764****90950****银行****营业部,账号名称:****财政局,账号:003********5667)(详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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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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