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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行政审批局关于《**第二回220千伏线路工程(**至湘山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壮族自治区**市**县中峰镇和**县咸水乡 | 同意 | 2099年12月31日 | ||
| 2 | ****行政审批局关于《**县朱岩冲至大仁村连接道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运输局 |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56号 | 同意 | 2025年12月18日 | 2099年12月31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