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1300251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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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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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采购项目(不含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答疑及补遗文件

一、各潜在投标人,现将本项目答疑回复如下:

提问1:A:问:本项目**作为招标代理,如**参与了投标,应如何处理烦请正面回答,不能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进行回避,因为**已多次参与了**作为招标代理的**的投标并数次中标。

B:因:根据招投标相关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规定,**虽无相互持股关系,但因同**(以下简称 “母公司”)控制,应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且已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存在控股关系’情形。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及监管规则的核心认定标准 1. 控股关系的法律定义 ● 直接控股:指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 50% 以上股权 ● 间接控股:****公司实现的控制。****公司之间无直接股权关系,****公司控制,仍应被认定为存在 “控股关系”。 2. 关联关系的扩展认定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母公司通****公司,****公司****公司统一管理,属于典型的关联关系。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进一步明确,****公司各自的财务报表都会有关联方内容体现,“****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已构成关联方。

招投标法规对关联关系的禁止性规定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明确禁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此处的 “控股关系” 不仅包括直接控股,****公司实现的间接控制 。 2. 招标文件的细化规定 ● 招标文件(如《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条)明确禁止 “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的单位投标,****公司****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关联方,应被否决资格 。

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的穿透式审查逻辑 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管理部门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关联关系不以股权直接持有为唯一标准,而是关注实际控制关系。例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公司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公司之间无股权交叉,仍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 2. 利益输送风险的防范 ● ****公司控制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可能存在利益协同,例如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泄露标底、设置倾向性条款等方式帮助关联方中标,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 。事实上,**也多次中标**作为**招标代理的标。因此,招投标法规对关联关系的禁止性规定旨在防止此类潜在风险。

C:建议 根据法律定性 ● 三****公司控制的关联方,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存在控股关系” 情形,其投标应被否决。综上为规避审计等风险,规避被认定围标串标的风险,****公司控制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应认定属于关联方,违反招投标法规关于 “存在控股关系” 的禁止性规定,其投标资格应依法被否决,应予以回避。

回答:上述单位是否参与本项目,属于潜在投标人的自主行为,招标人无权干涉,根据招标文件第1.4.3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8)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违反上述(1)-(11)条的规定将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资格是否****委员会依法进行认定。

提问2:招标文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现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如果投标单位中有**,就是说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都属于**同一集团,同时**存在破坏公平竞争的可能,因为从网上查询,**作为招标代理的项目,**已分别中标了**数十个项目了,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是否应回避本项目的投标,如这****公司还是来参与了本项目投标,是否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回答:上述单位是否参与本项目,属于潜在投标人的自主行为,招标人无权干涉;

招标文件第9.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文件第9.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9.2.1条以及9.2.2条的内容应当否决其投标,是否属于围****委员会依法进行认定。

提问3:本项目挂在工程招标的网上。项目负责人却要求须具备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这是工程服务类的内容,请修改为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回答:2026年度采购项目(不含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类别较多含设备、材料、其他服务等,设置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是为了把控项目经济风险、审核项目合同等工作,需要专业的经济师协助完成,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提问4:根据最新发布的《渝招协2026年2号文件》,单个标段或标包计算收费金额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价格秩序,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请招标人按照最新的政策,把招标文件合同中最低计费额度:3000元/个;修改为:“8000元/个”。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提问5:请问招标文件第30页商务部分的项目团队是资格审查部分的项目团队人员10人里面的人员,还是要在资格审查10人的基础上增加商务加分人员

回答:无须额外增加人员,若有需要也可以自行增加人员且增加人员如满足商务部分评分要求可以参与评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选择,但中标后必须按照所提供的项目团队人员数量进行配置。

提问6:请问本项目入围是只有1家单位吗

回答:最终依法确定1家单位为中标人。

提问7:请问招标文件第12页招标代理费固定金额是多少,请明确。

回答:详见补遗部分(1)。

提问8: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该条款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与排他性条件,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一、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招标代理入库,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工程技术、招标流程、造价经济等综合能力,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与经济类职称均能满足履职要求。

国内多地代理机构入库管理办法均采用 “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并行标准,仅限定经济类与行业通行做法不符。

该条款将大量持有工程类职称的合格从业人员排除,明显缩小竞争范围,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匹配。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资格条件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质疑请求

认定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条款违法、无效。

将该条款修改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经济类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回答:2026年度采购项目(不含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类别较多含设备、材料、其他服务等,设置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是为了把控项目经济风险、审核项目合同等工作,需要专业的经济师协助完成,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提问9: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请问职称证上专业为工程造价的满足这项要求吗

回答:本项目要求的“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指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经济系列职称)。职称证书上专业为工程造价的,属于工程系列职称,不属于经济系列职称,不满足招标文件该项要求。

提问10:招标文件中,10.3其他中招标代理服务费请明确金额。

回答:详见补遗部分(1)。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27300.00元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

注:答疑及补遗文件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若相关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2月10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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