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市**区、**区、**区城乡低保对象的人身安全权益,化解低保对象意外伤害风险,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就2026年城乡低保对象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取合格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2026年城乡低保对象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采购单位:****
(四)项目周期(保险期限):2026年3月1日—2027年2月28日(共计12个月)
(五)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8万元,最终保费按2026年2月底实际在册承保人数据实核算,总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超预算报价无效。
二、项目需求
(一)承保对象
**市**区、**区、**区城乡低保户在册人员(以2026年2月底********民政局审定登记在册人数为准,动态调整后新增人员纳入承保范围,退出人员自动终止承保责任)。
(二)承保人数
初步确定为23417人(参考2025年12月在册人数);因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最终承保人数按2026年2月底审定在册人数调整,保费按实际承保人数据实核算,多退少补。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本项目保险方案包含主险和附加险,具体责任及金额如下,供应商不得擅自降低保险责任标准和保险金额。
1.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
①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宣告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③身故保险金抵扣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主险约定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④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身体情况进行残疾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⑤多处伤残赔付约定: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⑥原有残疾赔付约定: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2)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责任合并保险金额3000元/人。
2.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团体疾病身故责任
(1)保险责任
①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乡镇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a.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支出的必要且合理、****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公费医疗或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无免赔额,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按80%给付比例给付。
b.治疗期限**约定: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按下列约定**: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c.保险金额上限约定: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约定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附加险责任终止。
②附加团体疾病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90日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附加险责任终止;等待期内罹患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2)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限额2500元/人,疾病身故保险金额1500元/人。
(四)服务承诺要求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险法》《****政府采购法》****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秉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向被保险人(低保对象)、采购单位及三**民政部门提供全面、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具体承诺如下(供应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更优服务承诺):
1.理赔协助。安排专人对接采购单位及三**民政部门,协助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险资料收集、整理,为低保对象提供一对一理赔指导服务,简化理赔流程,方便低保对象办理理赔手续。
2.赔付时限。在出险资料齐全、责任明确、无争议的前提下,定损、结案及赔付资金到账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若有争议,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及出险对象,说明争议原因及处理进度,不得拖延推诿。
3.咨询响应。畅通理赔咨询、报案热线,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响应低保对象、基层民政部门的理赔咨询、报案、投诉等需求,响应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4.监督汇报。定期向采购单位提交项目运行报告、理赔汇总表(每季度至少1次),主动接受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结束后提交完整的项目总结报告及理赔明细。
5.其他服务。配合采购单位开展低保对象保险知识宣传,提供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支持;建立理赔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理赔纠纷及重大出险事件。
三、付款方式
本项目保费分三次支付,每次付款凭供应商开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结算,具体支付时间及比例如下:
1.第一次支付: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款总额的40%;
2.第二次支付:2026年10月31日前,支付合同款总额的50%;
3.第三次支付: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10%保费。
特别约定:保单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所有赔案,供应商需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正常赔付,不得拖延、拒赔、减赔;若出现违规赔付情况,采购单位有权暂停付款,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所需磋商材料
(一)资质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业务(需明确体现,无相关经营范围视为无效);
3.****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存在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磋商时需提供相关信用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公章)。
(二)磋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需按以下要求准备磋商材料,所有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加盖供应商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密封包装后提交,未按要求提供或材料不合格的,视为无效响应:
1.信用查询记录:“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为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加急标书代写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含服务流程(承保、报案、理赔、咨询等全流程)、理赔预案(重大出险、纠纷处理等)、人员配置(对接人员、理赔人员资质证明)、宣传方案等;
4. 磋商报价文件:报价需加盖公章,报价金额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报价仅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超出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需明确单价、预估总价、结算方式等);
5.服务承诺函:明确响应本公告所有服务承诺要求,并加盖公章(可增加额外优惠服务承诺);
6.过往履约业绩: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履约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中标/成交公告截图等,加盖公章)。
五、竞争性磋商流程及评审规则
(一)磋商文件递交加急标书代写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按上述要求准备所有磋商材料,密封后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递交、未按要求密封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评审组织
********小组将****小组,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标准
评审小组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合理性(20分)、资质实力(20分)、服务方案完善度(20分)、过往履约业绩(20分)、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20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四)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得分最高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项目承接方,采购单位与承接方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承接方需按合同约定及公告要求履行义务。
六、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加急标书代写
(一)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14日18:00(逾期递交的磋商文件,不予受理);加急标书代写
(二)递交地点。**市**区枣冲路50号****二楼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科;
(三)注意事项。磋商文件需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密封包装,外包装需注明报价人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字样,未按要求密封、加盖公章或材料缺失的,视为无效文件。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科
联系电话:0774-****558
联系地址:**市**区枣冲路50号****二楼
八、其他说明
1.本公告为竞争性磋商正式公告,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2.供应商应自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采购单位不统一组织现场勘查;
3.供应商参与磋商即视为认可本公告所有条款,若存在虚假材料、违规报价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磋商或中选资格,****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
****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