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
你局《关于****至**高速铁路(**段)WFZQ-5标段八工区临时用地项目初审意见的报告》(连自然资〔2026〕109号)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县敖江镇石头村、杉塘村集体土地3.2531公顷(水田2.2873公顷、旱地0.3714公顷、林地0.0654公顷、草地0.10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3公顷、田坎0.3130公顷、河流水面0.054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作为****至**高速铁路(**段)WFZQ-5标段八工区临时用地使用,具体用途为拌合站、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使用期限4年,自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之日起算。批后相关手续由你局办理,并及时录入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你局应落实好批后监管,监督临时用****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预存复垦费用、缴纳相关税费,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同时,你局应督促使用人于规定期限内按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复垦并交还土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若主体工程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复垦。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局应当指导临时用地使用人,将用地范围内八等以上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为避免长期堆放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水土流失,要做好剥离的土壤遮盖、围挡等保护措施(是否有八等以上耕地,请耕保处核实)。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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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