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沃迪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沃迪森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6〕56号)

审批
安徽-滁州-定远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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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6〕56号)
发布日期:2026-02-11 17:02 ****: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13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县吴圩镇**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合滁**园)内,租用2#、3#标准化厂房,一期总投资7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0万元。本次审批项目仅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胶零部件生产的废塑料造粒线、全自动注塑成型生产线、2条全自动智能涂装生产线并配套相应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一期项目建成可年产塑胶汽车零部件600万件。项目配套生产****公司生产自用,喷涂生产线仅供本项目生产使用。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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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13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报告书》****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县吴圩镇**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合滁**园)内,租用2#、3#标准化厂房,一期总投资7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0万元。本次审批项目仅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胶零部件生产的废塑料造粒线、全自动注塑成型生产线、2条全自动智能涂装生产线并配套相应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一期项目建成可年产塑胶汽车零部件600万件。项目配套生产****公司生产自用,喷涂生产线仅供本项目生产使用。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再生塑料粒子生产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的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需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设施和蓄热燃烧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分别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要求。造粒生产线破碎、注塑不合格品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序中漆雾经“干式过滤”处理与涂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沸石转轮+RTO”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热洁炉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水喷淋+除湿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与涂装废气合并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装置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项目废塑料再生废气及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氯苯类、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和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项目涂装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标准限值,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RTO燃烧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危废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烟尘、SO2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执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标准限值;丙烯腈、氯苯类、酚类、二氯甲烷厂界无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厂界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中的表9限值;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苯乙烯、氨及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的废塑料清洗废水、熔融挤出冷却废水、热洁炉清洗废水、地坪保洁废水经“混凝沉淀”装置预处理达**吴****处理厂(一期****: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13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报告书》****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县吴圩镇**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合滁**园)内,租用2#、3#标准化厂房,一期总投资7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0万元。本次审批项目仅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胶零部件生产的废塑料造粒线、全自动注塑成型生产线、2条全自动智能涂装生产线并配套相应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一期项目建成可年产塑胶汽车零部件600万件。项目配套生产****公司生产自用,喷涂生产线仅供本项目生产使用。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再生塑料粒子生产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的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需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设施和蓄热燃烧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分别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要求。造粒生产线破碎、注塑不合格品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序中漆雾经“干式过滤”处理与涂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沸石转轮+RTO”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热洁炉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水喷淋+除湿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与涂装废气合并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装置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项目废塑料再生废气及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氯苯类、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和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项目涂装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标准限值,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RTO燃烧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危废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烟尘、SO2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执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标准限值;丙烯腈、氯苯类、酚类、二氯甲烷厂界无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厂界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中的表9限值;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苯乙烯、氨及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的废塑料清洗废水、熔融挤出冷却废水、热洁炉清洗废水、地坪保洁废水经“混凝沉淀”装置预处理达**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接管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间接排放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浓水、锅炉定排水及生活污水一同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处理。在**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建成运营前,项目不得投产。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过滤器及吸附的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涂装生产)、废抛光片、废清洗剂、废擦拭布、废机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园区设置的1座500m3事故池,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及雨水管网。涂装区域、造粒清洗区域、化学品库及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管理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2#厂房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工程一阶段)接管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间接排放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浓水、锅炉定排水及生活污水一同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处理。在**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建成运营前,项目不得投产。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过滤器及吸附的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涂装生产)、废抛光片、废清洗剂、废擦拭布、废机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园区设置的1座500m3事故池,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及雨水管网。涂装区域、造粒清洗区域、化学品库及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管理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2#厂房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1、项目再生塑料粒子生产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的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需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设施和蓄热燃烧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分别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要求。造粒生产线破碎、注塑不合格品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序中漆雾经“干式过滤”处理与涂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沸石转轮+RTO”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热洁炉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水喷淋+除湿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与涂装废气合并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装置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项目废塑料再生废气及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氯苯类、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和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项目涂装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标准限值,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RTO燃烧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危废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烟尘、SO2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执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标准限值;丙烯腈、氯苯类、酚类、二氯甲烷厂界无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厂界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中的表9限值;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苯乙烯、氨及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的废塑料清洗废水、熔融挤出冷却废水、热洁炉清洗废水、地坪保洁废水经“混凝沉淀”装置预处理达**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接管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间接排放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浓水、锅炉定排水及生活污水一同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处理。在**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建成运营前,项目不得投产。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过滤器及吸附的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涂装生产)、废抛光片、废清洗剂、废擦拭布、废机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园区设置的1座500m3事故池,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及雨水管网。涂装区域、造粒清洗区域、化学品库及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管理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2#厂房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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