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超声骨动力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5-09-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微****公司
地址:**市槎路12号万****公司综合楼8楼818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一路3-1号
被投诉人 2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二路125号8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结果不满,向本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1:成交产品超声最大振幅硬件上限超出采购文件 “≤120μm” 的实质性要求,中标方以“振幅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为由模糊硬件上限问题,代理机构未核查硬件上限与采购要求的核心冲突、回避实质性条款约束,评审委员会未准确把握条款内涵,核验硬件属性与采购条款的匹配性,导致超规产品通过评审(对应技术要求第3条)。
投诉事项2:成交产品输出超声最大电功率超采购要求的≤85W,中标方以“软件限制功率”掩盖超规本质,代理机构回避证据冲突,评委未准确把握条款内涵致评审错误(技术要求第 4 条:附件2 :P47)。
投诉事项3:无“单手柄双功能”,中标方主张与法定文件冲突(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第6条,13条)。
投诉事项4:刀头无“中空出水”、磨骨手柄不支持压力蒸汽灭菌,未满足0负偏离要求(技术文件要求第13,10条)。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评审失职、采购人违规签约、代理机构违规公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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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