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2月11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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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57399
绥环审〔2026〕2号
关于**市****公司供热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市****公司供热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省**市**市长山路幸福街1号;本次扩建的主要内容为:①将原有91MW燃煤热水锅炉增容至116MW;②对除尘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后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尿素)+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烟气净化技术措施;项目总投资36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0万元,占总投资的30.5%。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市****公司供热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噪声源为安装设备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布局使用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限速、禁止鸣笛;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规定的限值。
运营期:对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运输道路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苫布,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物料采用苫布覆盖,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运营期:2010年4月24日,91MW+58MW+28MW热水****环保局出具了《关于**市****公司供热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牡环建审〔2010〕42号),2011年10月6****环保局出具了《**市****公司供热锅炉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牡环建审〔2011〕026号),并于2022年8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号为:912********141815B001C)。
本次扩建的主要内容为:①将原有91MW燃煤热水锅炉增容至116MW;②对除尘设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尿素)+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2炉1塔)烟气净化技术措施,除尘效率达99.96%及以上,脱硝效率达到75%及以上,脱硫效率达到97%及以上,2台锅炉共用1座60米高烟囱。
运营过程中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符合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林格曼黑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脱硝系统采取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控制温度等措施控制氨逃逸,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输煤系统采用全封闭结构,该项目临时灰渣仓、石灰石粉仓等仓顶须分别设置脉冲除尘器回收粉尘,除尘后仓顶排放(灰渣仓高10m、石灰石8m);场区储煤场须设置挡煤墙(维护砖墙高2m+防风抑尘网高7m)并采取苫布苫盖半封闭+定期洒水降尘等防治措施;碎煤建议改成:“机构设置”机室设置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现有污水管网,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
运营期:项目无新增工作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生产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放废水、软化水制备废水及脱硫废水;锅炉废水用于冷渣器冷却水系统补水,软化水制备废水及脱硫废水回用于场区冲渣降尘及贮煤场降尘。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运营期:项目不新增工作人员,无新增生活垃圾;**1座20m2危险废物贮存库,用于设备运行维护产生的废机油0.2t/a和SNCR-SCR脱硝工艺产生的废催化剂10m3/3a,产生的废机油和废催化剂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中,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过程应对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库检核和管理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2025-2012)的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废弃的脱硫副产物等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膜等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依据现有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及更新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排放要求。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排放颗粒物13.343t/a,二氧化硫46.7t/a,氮氧化物66.715t/a。
(七)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我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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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
绥环审〔2026〕3号
关于**市御尚水汇洗浴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御尚水汇洗浴: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市御尚水汇洗浴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省**市**市黄河路尚品阳光小区1号楼18号门市;本次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淘汰项目原1.4MW锅炉,**一台2.1MW燃生物质锅炉,项目总投资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33.3%。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市御尚水汇洗浴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噪声源为安装设备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布局使用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限速、禁止鸣笛;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规定的限值。
运营期:该项目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对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须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限值。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无大气污染产生。
运营期:将项目原1.4MW锅炉拆除后,**一台2.1MW燃生物质锅炉,同时需配备湿式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米;冬季采暖并入绥芬****公司集中供热管网。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现有污水管网,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
运营期:生活污水、洗浴废水、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运营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锅炉灰渣、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更换后由厂家回收。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依据现有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及更新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我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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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