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机构改革和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要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顶层设计,规范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建设活动,我局起草形成《**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并结合立法需求拟同步废止《**市城乡规划条例》。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限为公布之日起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网页直接填写提交。
**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履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包括陆域和海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
第四条【规划效力】
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与约束性指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第五条【部门职责】
****政府领导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治理修复等经费按市区财政事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数字化治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建立自然**和空间地理数据库,形成自然**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促进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推进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第七条【公众参与】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八条【行业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组织应****政府间的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广业内优秀工作成果,促进行业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执业、探索创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第九条【规划体系】
构建全域全要素、分级分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计划、有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基础。专项规划应相互协同,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进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第十条【总体规划编审】
总体规划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和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与分区规划合并编制。
市级国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委员会审议,****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由市**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镇级国土****人民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修改维护】
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机关同意后,按程序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动态维护。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编审】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海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及海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政府审批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
村庄****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分层管控】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全域全覆盖的详细规划单元,作为各类详细规划落实传导、编制修改、实施监督的基本单元。
实行“单元详细规划-实施详细规划”的详细规划分层编制管理机制。****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单元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地块开发建设的详细实施安排。
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应当编制实施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修改】
因上位规划实施、城市发展条件变化等确需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机关编制修改方案,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批。详细规划修改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编审】
专项规划包括市级专项规划、区级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政府审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内容相近的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行业规划,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报批前应当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由法****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规划清单管理机制】
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特定领域规划,原则上不得按专项规划编制或批准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政府批准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专项规划增补申请,****政府审定后列入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修改】
因上位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或者通过规划评估确需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的,****机关编制修改方案,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批。专项规划修改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设计】
****政府可以通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设计,优化城乡风貌格局、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国土空间设计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设计、详细设计、专项设计。其主要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是以全域国土空间为对象,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与管控要求、指导详细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空间统筹设计。
国土空间详细设计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总体设计的指导约束下,针对具体国土空间单元开展的精细化空间设计与实施指引,包括重点片区城市设计、一般片区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城市设计和乡村设计。重点片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强化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指导,重点片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后向社会公布。街区(地块)层面,可根据需要编制实施性城市设计,并形成图则纳入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国土空间专项设计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总体设计的统筹约束下,针对特定空间或景观要素开展的专业化、针对性空间设计。
第十九条【国土空间设计编审】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一般片区城市设计和乡村设计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设计、重点片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开展批前技术审查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果入库】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章国土空间管控与治理修复
第二十二条【总体要求管控】
立足**自然**禀赋,构建“山海相融、城海相依”的空间格局,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自然**合理开发、高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农业空间管控】
立足农业空间功能定位,构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格局,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业空间(耕地)保护利用规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统筹优化农用地布局,平衡耕地保护刚性约束与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农民生活改善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四条【生态空间管控】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国家、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其功能定位和保护要求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生态控制线调整应当落实占补平衡。
林地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林地用途转用审批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各类森林**开发、经营及其他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林地用途和管控条件。
第二十五条【城镇空间管控】
建立健全城镇空间管控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与城市更新。本市城镇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推动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除乡村建设用地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外,城镇建设用地应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允许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可按程序进行优化,但不得减少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面积总量。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管控】
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落实海域分区、岸线和无居民海岛分类保护与利用。
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得新增围海、填海。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相关主管部门编制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图则、保护方案等,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景观风貌管控】
保护与塑造“山海相融、城海相依”的城市景观风貌,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空间布局。
对环湾片区、山海通廊等景观敏感地区、城市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以及城市重要节点,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立体空间开发管控】
市**规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筹陆域、海域空间立体**保护开发利用。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综合立体开发。
第三十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原则上以镇(街)为实施单元,****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促进国土空间布局优化、产业聚集发展。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修复】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完善生态修复工程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审批程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森林、流域、湿地、海洋、矿山等行****人民政府依据生态修复相关规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生态修复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对海洋及海岸带整治修复进行系统修复、综合整治。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四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施规划管理】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传导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规划期限为五年,****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三年行动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策****门市“多规合一”****储备库,作为启动项目策划生成的依据。
衔接近期实施规划、三年行动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编制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等计划,根据空间布局、开发、利用需求依法有序开展自然**供应。
第三十三条【自然**利用审批】
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自然**开发利用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用海项目,实施用海审批告知承诺制。对于填海形成土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分期验收。
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临时用海,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临时用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上级自然**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核定规划条件】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变更】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规划条件变更依法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须公布批准变更情况,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同步核发。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管线、市政综合管廊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分析、三维建模报告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告知承诺制】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等,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抵押。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属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等,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办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项目,****政府****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核发。
第四十三条【规划许可延期】
规划许可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许可规定期限届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必须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重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第四十六条【规划许可公告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需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七条【施工验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实施建筑物放线。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继续建设。
村(居)民在村庄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分期办理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财政投融资项目未经规划条件与土地核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
村(居)民在村庄内建设住宅完工后,应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竣工验收后变更建筑功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区域功能调整需改建、扩建或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市推行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工作机制,探索优化审批程序环节,推行告知承诺制、“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优化审批程序事项,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效率。
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规划监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双随机”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用途及建设规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日期进行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章国土空间规划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人大监督】
****政府应当向本级****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向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四条【政府与部门监管】
市、****政府以及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置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的日常巡查。
第五十五条【部门联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记录和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六条【行业监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责任规划师制度】
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等提供技术服务,优化国土空间规划治理,推进社区(**村)治理和乡村**。
第五十八条【实施评估】
实施“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对城市发展阶段特征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各类控制线、约束性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体检评估结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基础。市、****政府结合体检评估结果,完善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空间治理。
第五十九条【监测预警】
市**规划主管部门推进建设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的各项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对突破或者临近重要控制线、规划约束性指标以及刚性管控要求的行为进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评估风险、治理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未取得规划条件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未按照豁免要求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以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六十三条【未设立公告牌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进行复测进行建设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建设工程复测,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复测不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竣工后改变建筑功能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临时规划许可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第六十八条【未履职处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