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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 ||||||||
| ****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
| 填报单位:**** | 填报人:罗娟 | 审核人: | 填报时间:2026年2月11日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按类别填写,不用填写企业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事项依据 | 检查方式 | 预计时间及频次 | 备注 |
| 1 | 县生态环境部门 | 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取得环评文件情况,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等。 |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将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库,按时序要求对已开工的环评报告书建设项目,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已开工的环评报告表建设项目,全年检查比例不少于10%。 | 1.州级可适时参加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 2.对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跨县(市)的建设项目由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检查; 3.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2 | 县生态环境部门 | 对依法实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持有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持有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 排污单位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监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1次)检查;其中,对使用放射源单位、Ⅱ类射线装置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 | 1.州级可适时参加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 2.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3 | 县生态环境部门 | 县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监测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县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等工作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等情况。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监测站、3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按计划开展监管工作(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监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监管单位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 1.州级可适时参加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 2.对县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查,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3.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开展现场检查。 |
| 4 | 县生态环境部门 | 对****事业单位的日常行政检查。 |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五类环保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开展监管工作(重大风险源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较大风险源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风险源单位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南北盘江、红水河流域涉重企业、矿井、渣场检查频次根据流域水质情况另行确定检查频次。 | 1.州级可适时参加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 2.跨区域、流域执法由州局组织开展检查。 3.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5 | 县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政检查。 |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检查。 | 州级可适时参加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 |
| 说明:1.按照《****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政府****监督局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州府执监字〔2025〕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计划。 2.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做好县级执法监管,同时结合被检查对象的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情况优化检查方式。 3.****分局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检查对象设立合理的、差异化的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本计划规定的上限)及检查方式,2026年的涉企检查总频次不得高于2025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的规范,及时动态更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年度确定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名单****生态环境局备案;对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在不超出本计划检查频次上限以及当地上一年度涉企检查总频次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类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 4.对投诉举报、网络舆情、上级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不在此计划之中。 5.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交办信访件等,按相关要求开展检查,不在此计划之中。 6.根据上级安排,在春节、汛期、国庆等特殊时间节点开展的风险隐患排查或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7.对同一对象的检查事项交叉或重叠的,涉及的各项检查内容一并整合开展。 8.根据州局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县级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负责本辖区涉企执法计划的规范并进行公示。 9.涉及生态环境部门需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事项,按州、****政府****监督局的整合要求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