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第三期银医项目(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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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第三期银医项目(第二次)答疑补遗通知(一)

一、答疑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大学****医院第三期银医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发布如下:

提问1:

提问事项一:关于评分办法中部分主观评分项缺乏细化量化标准的问题

提问对象: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细则

描述与理由: 招标文件在“项目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设置了“优(4分-2.8分)”、“良(2.8分-1.2分)”等较大幅度的分值区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目前的评分标准仅给出了笼统的定性描述(如“方案齐全完善、合理”),未明确不同分值区间(如得4分与得3分)的具体判定依据和扣分细则。高达1.6分至2.8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客观上会导致评审结果产生较大不确定性,难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修改建议: 建议取消大幅度的区间打分方式,或者对区间内的打分依据进行明确的阶梯式量化。例如,将“优、良、中、差”细化为具体的子项考核点,采用“满足某项得X分,不满足不得分”的客观评审方式,以确保不同投标人获得公平的评价。

提问事项二:关于数据安全保障评分项限定特定发证机构的合规性问题

提问对象: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数据安全保障(6分)”

描述与理由: 招标文件要求“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资格证书”必须由“****中心”或“****协会”颁发,并以此作为唯一得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上述评分项排除了包括中国网****认证中心(CCRC)在内的其他国家级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同类资质。该条款客观上构成了对具备同等技术能力但持有不同权威机构证书的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协会/中心)的限定,修改为“具有国家权威机构(如CCRC、CNITSEC****协会等)颁发的同类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资质证书”,只要证明具备相应能力均应予以认可得分。

提问事项三:关于项目人员资质要求设置过高且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提问对象: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技术服务部分“项目人员要求(8分)”

描述与理由: 招标文件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需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系统分析师 + 系统架构设计师”四项证书;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系统分析师 + 系统规划与管理师 + 信息安全工程师”四项证书。 从行业人才分布规律及项目管理实践来看,上述要求属于极度细分且跨度极大的复合型要求(例如要求同一人既是顶层架构设计专家又是底层安全运维专家),在实际项目中通常由不同专业人员分工协作完成,而非由单人兼任。 要求单一人员持有上述特定组合的四项高难度证书,其必要性与本项目(主要涉及自助机、支付及财务系统改造)的实际技术需求存在显著不对等。该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修改建议: 建议降低对单人持有证书数量的硬性要求,或者允许以“项目团队”整体持证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即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上述证书即可得分),以体现“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合理原则,扩大潜在竞争范围。

答复1:
“提问事项一:关于评分办法中部分主观评分项缺乏细化量化标准的问题”答复: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其性质不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主观评分占比偏低,且招标文件已清晰载明主观评分的核心维度、判断标准及分值区间,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弹性条款,****委员会过大自由裁量权,评审工作将严格按照既定标准规范开展。
“提问事项二:关于数据安全保障评分项限定特定发证机构的合规性问题”答复: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是本项目的核心需求维度,二者存在明确区分:网络信息安全侧重保障信息本身的 “内容安全”,数据安全侧重保护数据作为 “**”的全生命周期安全。CCRC(中国网****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核心聚焦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相关服务的合规性与基础能力;CNITSEC****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重点指向信息与网络安全服务的专项能力,前述两机构资质均以信息安全建设能力为核心导向,本项目相关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

评分标准中涉及的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资格证书(含数据安全评估二级、数据安全建设二级),****中心****协会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该类证书更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实操能力与落地服务水平,与本项目****银行金融结算数据安全管理规范高度契合。经核实,具备该类证书的市场主体数量充足,竞争充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故维持原评分标准设置。

“提问事项三:关于项目人员资质要求设置过高且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问题”答复:本次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要求采用阶梯式计分方式,核心设计初衷是打破“需集齐全部证书方可得分”的刚性限制,为不同资质水平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空间,计分梯度清晰、量化标准明确,既鼓励企业引入综合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也为拥有基础核心资质的投标人保留竞争机会,有效扩大了潜在投标人范围,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同时本项目涵盖自助服务一体化软硬件、窗口床旁聚合支付软硬件、互联网服务、智慧财务系统四大子系统,****医院HIS系统、信息平台等现有大型系统的对接改造,还涉及软硬件架构优化、医疗与金融数据安全保障、全流程项目管理等多个专业维度,技术复杂度高、跨领域融合性强。因此项目经理需统筹项目实施、架构规划、需求落地等核心工作,“信息系统相关高级工程师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的资质组合,对应项目“管理统筹、技术设计、落地执行”的核心需求,国家认可的证书是量化其综合能力的客观依据;技术负责人需承担系统适配、安全保障、运维支撑等关键职责,“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的资质要求,精准匹配“项目管控、技术攻坚、安全防护”的岗位核心职能,确保其能应对多系统集成中的复杂技术问题。综上,本次项目人员资质要求及阶梯式计分规则,既充分契合项目高复杂度、**全性的专业需求,又通过梯度化设计保障了竞争的公平性与充分性,未设置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履约要求。

提问2:

提问1:关于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提问

贵方在招标文件中将ISO9001、ISO27001、ISO20000等非强制性认证设定为投标人资格“一票否决”条件,我方认为该设置可能欠妥。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要求,不得变相将非强制认证作为准入门槛。此类要求客观上可能将一批具备扎实技术能力但暂未获取全部认证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不仅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与开放性,也可能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有所出入。恳请贵方审视该项要求的必要性,考虑将其调整为评分项而非资格项,以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竞争。

提问2:关于软件著作权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性的提问

本项目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涉及“OA公文系统”“人事档案”等领域,并限定需包含“智能合同”等特定关键词。鉴于项目核心内容为银医支付与自助服务,上述要求与项目主体业务的技术关联性和必要性不甚明确。这种设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营业务高度聚焦的专业服务商公平参与竞争。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不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恳请贵方评估这些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度,考虑予以调整或删除,确保招标要求能更精准地反映项目的核心需求。

提问3:财务核算系统参数照搬用友软件操作手册,限定独家交互逻辑,实施技术封锁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书”及评分标准中,针对“财务核算”模块设置的两项▲得分项,具有极强的指向性,涉嫌变相指定品牌、实施技术封锁。具体来看,得分项一要求系统“支持按分录进行错标,同时可写入出错原因并交与填制人员修改后,再审核”;得分项二则要求系统“支持在同一功能界面集中操作资产类别、资产卡片、附属设备、使用权卡片的批量导入,支持资产国标类别的下载和引入”。经我方详细比对核实,上述条款中“按分录错标”(而非整单驳回)的处理逻辑,以及“资产类别、卡片、附属设备在同一界面集中导入”的UI交互设计,与用友品牌(如NC/U8/YonBIP系列)的产品说明书及操作手册完全吻合。反观金蝶、浪潮、SAP等其他主流财务软件,虽均能实现同等标准的财务核算目标,但在界面布局、错误处理流程上与用友存在天然差异,例如部分厂商采用分步导入、整单打回等成熟模式,贵方将特定软件的“鼠标点击路径”“界面布局”直接写入招标文件,等同于强制要求所有投标人开发出一款与用友“外观一致、使用体验相同”的软件,这既无技术可行性,更涉嫌违法。须知财务核算的核心在于符合会计准则、保障数据处理准确,而非界面外观与操作路径的统一,贵方将用友独有的交互逻辑设为得分点,意味着除用友及其代理商外,其他主流厂商即便功能更为强大,也会因“不符合同一界面操作”“不支持特定错标方式”被扣分,这是典型的“依照产品编写参数”,实质是对用友品牌的变相指定。该行为已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我方强烈要求去除上述针对用友的排他性得分项,允许不同厂商采用各自成熟的交互设计参与公平竞争。

答复2:
“提问1:关于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提问”答复:本****医院及银行的医疗数据处理、金融结算对接及多系统集成等关键环节,对服务质量管控、信息安全保障及 IT 服务运维能力有着极**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0000(IT 服务管理体系)虽为非强制性认证,但却是行业内衡量企业服务规范性、风险防控能力及持续运营水平的核心通用标准。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并非设置额外准入门槛,而是基于项目涉及医疗与金融双重敏感数据的特殊性,确保潜在承建方具备成熟、合规的管理体系支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稳定运行,从源头规避服务质量不达标、数据安全失控等风险。该要求符合医疗行业信息化项目采购的常规管理规范,未针对特定企业或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小企业完全可平等参与竞争,不存在限制竞争、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导向相悖的情形,因此不予调整为评分项,维持原资格条件设置。
“提问2:关于软件著作权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性的提问”答复:智慧财务系统是本项目的重要采购内容,招标文件中明确智慧财务技术需涵盖人力人事管理、公文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模块。通过该类功能板块的集成定制,可进一步提升系统的智慧化管理与应用水平,相关软件著作权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具有明确的技术关联性与必要性。同时,该要求未限定特定关键词,未对潜在投标人构成限制或排斥,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提问3:财务核算系统参数照搬用友软件操作手册,限定独家交互逻辑,实施技术封锁”答复:本次招标文件中财务核算模块两项▲得分项的设置,均源于使用方日常财务工作、资产精细化管理的实际业务场景与核心诉求,是为保障系统适配使用方财务核算流程、提升财务工作效率、满足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客观要求,并非依据某一品牌产品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编制,不存在“依照产品编写参数”“变相指定用友品牌”的情形。

1.针对“按分录进行错标并写入原因、交由填制人员修改后审核”的要求,系因使用方财务核算业务量大、凭证分录复杂,若采用整单打回模式,会大幅增加财务人员重复操作成本,降低审核效率,该要求是对财务审核精细化、高效化的客观需求,并非某一品牌独有的处理逻辑;

2.针对“同一功能界面集中操作多类资产信息批量导入、支持国标类别下载引入”的要求,系为解决使用方资产类别多、附属设备关联紧密的管理痛点,避免多界面切换、分步导入带来的操作繁琐、数据关联错误等问题,保障资产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是使用方资产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要,并非特定品牌的UI交互设计。

3.条款仅对功能效果提出要求,未限制任何交互实现方式。条款均聚焦于功能实现结果和业务适配性,仅明确了系统需要达到的功能目标、业务效果,从未对系统的“鼠标点击路径”“界面布局细节”“具体交互形式”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未要求投标人开发与某一品牌“外观一致、使用体验相同”的软件。所述金蝶、浪潮、SAP等主流财务软件厂商,作为专业的财务系统开发主体,具备根据客户实际业务需求优化调整功能实现方式、适配客户流程的技术能力,所谓“分步导入、整单打回”等成熟模式,均可通过合理技术调整实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效果,不存在“无技术可行性”的情形。条款设置未对任何厂商的技术实现路径作出排他性限制,所有符合资质要求、能够实现对应功能效果的供应商,均平等享有投标竞争权利。本条款的核心考核维度为财务核算功能的合规性、适配性、高效性,与所述“财务核算的核心在于符合会计准则、保障数据处理准确”的原则高度一致,同时结合使用方实际业务场景,对功能实现的精细化、高效化提出合理要求,并未偏离采购需求核心本质,符合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

提问3:

提问一:评分标准预留巨大“人情分”空间,意图通过主观操纵干预中标结果

质疑描述:

在“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中,贵方设置了“优(4-2.8分)”、“良(2.8-1.2分)”等毫无量化依据的巨大分值区间。

事实定性: 该设置完全违背了评审客观性原则。1.6分的巨大自由裁量权(占单项权重40%),在缺乏客观扣分细则的情况下,其唯一用途就是赋予评委“合法”操纵分数的权力,即给内定关系户打高分,给竞争对手压低分。这种刻意模糊评分标准的行为,是典型的暗箱操作预备手段。

法律依据: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质疑诉求:

必须取消所有主观区间评分,将标准细化为“见项得(扣)分”的客观指标,切断人为操纵分数的路径。

提问二:公然对抗国家“负面清单”制度,恶意利用自愿性认证实施市场封锁

质疑描述:

招标公告将“ISO9001、ISO27001、ISO20000”三项非强制性认证设为“一票否决”的资格条件。

事实定性: 贵方作为国有金融企业采购主体,在招标资格****发改委明令禁止的非强制认证要求。这不仅与当前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准入门槛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可能在事实上将部分技术实力突出但未获取特定非强制认证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与开放性。我们建议重新审视该项要求的合规性与必要性,以确保采购过程更加公正、开放。

法律依据:

严重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及《中小企业促进法》。

质疑诉求:

立即删除上述非法的资格门槛,停止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排斥。

提问三:人员要求实施“简历对标”,以违背常识的标准锁定特定自然人

质疑描述: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中“项目人员要求(8分)”规定:拟派项目经理需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系统分析师 + 系统架构设计师”,集齐4个证书方可得满分(4分);拟派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系统分析师 + 系统规划与管理师 + 信息安全工程师”,集齐4个证书方可得满分(4分)。

事实定性:

(1)逻辑悖论: 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全职的顶级管理专家,又是全职的顶级底层架构师。这种违背职业分工规律的要求,证明贵方要找的不是一个团队,而是在“找某几个人”。

(2)反向定制: 此条款不仅是排他,更是“对号入座”。能够满足此畸形条件的人员极度稀缺,贵方实质上是拿着内定供应商特定人员的简历在编写招标文件,通过设定无法复制的人员门槛,直接锁定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质疑诉求:

降低不合理的人员持证要求,停止这种针对特定人员简历的“萝卜招标”行为。

答复3:
“提问一:评分标准预留巨大“人情分”空间,意图通过主观操纵干预中标结果”的答复: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其性质不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委员会评审相关规定,与提问内容无关。本项目主观评分占比较小,且招标文件已清晰载明主观评分的核心维度、判断标准及分值区间,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弹性条款,****委员会过大自由裁量权,评审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则规范实施。

“提问二:公然对抗国家“负面清单”制度,恶意利用自愿性认证实施市场封锁”的答复: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其性质不属****政府采购项目。本****医院及银行的医疗数据处理、金融结算对接及多系统集成等关键环节,对服务质量管控、信息安全保障及 IT 服务运维能力有着极**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0000(IT 服务管理体系)虽为非强制性认证,但却是行业内衡量企业服务规范性、风险防控能力及持续运营水平的核心通用标准。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并非设置额外准入门槛,而是基于项目涉及医疗与金融双重敏感数据的特殊性,确保潜在承建方具备成熟、合规的管理体系支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稳定运行,从源头规避服务质量不达标、数据安全失控等风险。该要求符合医疗行业信息化项目采购的常规管理规范,未针对特定企业或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小企业完全可平等参与竞争,不存在限制竞争、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导向相悖的情形,因此不予调整为评分项,维持原资格条件设置。
“提问三:人员要求实施“简历对标”,以违背常识的标准锁定特定自然人”的答复:本次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要求采用阶梯式计分方式,核心设计初衷是打破“需集齐全部证书方可得分”的刚性限制,为不同资质水平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空间,计分梯度清晰、量化标准明确,既鼓励企业引入综合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也为拥有基础核心资质的投标人保留竞争机会,有效扩大了潜在投标人范围,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同时本项目涵盖自助服务一体化软硬件、窗口床旁聚合支付软硬件、互联网服务、智慧财务系统四大子系统,****医院HIS系统、信息平台等现有大型系统的对接改造,还涉及软硬件架构优化、医疗与金融数据安全保障、全流程项目管理等多个专业维度,技术复杂度高、跨领域融合性强。因此项目经理需统筹项目实施、架构规划、需求落地等核心工作,“信息系统相关高级工程师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的资质组合,对应项目“管理统筹、技术设计、落地执行”的核心需求,国家认可的证书是量化其综合能力的客观依据;技术负责人需承担系统适配、安全保障、运维支撑等关键职责,“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的资质要求,精准匹配“项目管控、技术攻坚、安全防护”的岗位核心职能,确保其能应对多系统集成中的复杂技术问题。综上,本次项目人员资质要求及阶梯式计分规则,既充分契合项目高复杂度、**全性的专业需求,又通过梯度化设计保障了竞争的公平性与充分性,未设置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履约要求。

提问4:

1:评分标准中主观评分区间设置缺乏细化依据,影响评审客观性与程序公正性

相应条款:

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分项采用“优(4–2.8分)”“良(2.8–1.2分)”等宽幅区间赋分方式,区间跨度达1.6分(占单项满分40%),但未同步明确各分数层级对应的可验证内容要素、量化判定条件或差异化评分指引。该设置使评审过程缺乏统一、可追溯的操作依据,易因专家个体理解差异导致评分尺度不一致,不仅削弱评审结果的公信力与可复核性,亦可能对投标人构成隐性不公,与政府采购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相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分标准应清晰、具体,便于评审操作。”

当前评分设计未体现“细化、量化”核心要求,存在程序合规性风险。

更改要求:

请贵方就该评分区间设置的合理性及保障评审一致性的具体措施予以书面说明;

建议立即优化评分细则,将主观描述转化为结构化客观指标(例如:“方案含分阶段实施计划得1分,提供本地化服务网点清单及证明得1分,明确7×24小时响应机制得1分”),实现“标准可视、见项计分”;

确保后续评审全程依据清晰标准执行,切实维护所有投标人合法权益与招标程序的严肃性、公信力。

2:软件著作权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性不足,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风险

相应条款:

本项目聚焦银医支付系统与自助服务终端建设,但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OA公文系统”“人事档案管理”等软件著作权,且对合同管理类软著限定须包含“智能合同”特定关键字。经审慎分析:

关联性存疑:上述软著所属领域(行政办公、人力**管理)与银医支付业务在技术架构、功能实现及数据流向上均无必要关联,亦非项目实施的技术前提或功能支撑要素;

表述非普适:“智能合同”并非行业通用命名规范(市场主流产品普遍采用“合同管理系统”等通用表述),该关键字限定缺乏客观依据,易导致评分标准偏离功能实质,变相缩小有效竞争范围。

此类设置可能对深耕医疗信息化领域的专业服务商形成非必要准入障碍,削弱招标竞争的公平性与充分性,亦与采购需求应“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存在偏差。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当前软著要求与项目核心功能关联依据不足,关键字限定缺乏行业普适性,涉嫌构成不合理限制条件。

更改要求:

建议删除与银医支付及自助服务核心功能无直接技术关联的软件著作权要求(如OA公文系统、人事档案管理等);

建议将“智能合同”等非通用关键字限定,调整为以功能实质为导向的客观描述(例如:“具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功能的软件著作权”);

建议评分标准严格围绕项目实际技术需求设定,确保所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享有公平竞争机会,维护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3:项目人员资质要求与岗位实际职责匹配度不足,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风险

相关条款:

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四项资质,技术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四项资质,方能获得对应评分。经审慎分析:

职责与资质关联性不足:上述资质涵盖项目管理、系统架构、安全运维等多领域高级认证,其复合程度远超银医支付与自助服务类项目常规实施需求。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岗位的核心职责聚焦于医疗支付流程整合、终端系统部署及运维保障,当前资质组合与岗位实际工作内容缺乏明确、必要的技术逻辑关联;

市场可行性与竞争公平性存疑:同时满足四项跨领域高级资质的从业人员在行业内极为稀缺,且该要求未体现“满足核心能力即可”的合理梯度设计。此类刚性捆绑设置易对具备扎实项目实施经验但资质结构不同的专业团队形成非必要门槛,不合理缩小有效竞争范围,削弱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竞争充分性。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或评分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当前人员资质要求与项目技术复杂度及岗位核心职能匹配依据不足,涉嫌构成不合理限制条件。

更改要求:

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与岗位核心职责,重新梳理人员资质评分标准,聚焦与银医支付系统建设直接相关的关键能力(如医疗信息化项目经验、支付接口开发能力等);

建议优化评分机制,采用“核心资质必选项+附加资质加分项”的梯度设计,避免“四项齐全方得分”的刚性门槛,提升标准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确保评分导向回归团队整体技术实力与项目履约能力,保障所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享有公平参与机会,维护采购程序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答复4:
“1:评分标准中主观评分区间设置缺乏细化依据,影响评审客观性与程序公正性”的答复: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其性质不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主观评分占比较小,且招标文件已清晰载明主观评分的核心维度、判断标准及分值区间,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弹性条款,****委员会过大自由裁量权。评审过程将严格遵循既定标准,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故维持原评分标准设置。
“2:软件著作权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性不足,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风险”的答复:智慧财务系统是本项目的重要采购内容,招标文件中明确智慧财务技术需涵盖人力人事管理、公文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模块。通过该类功能板块的集成定制,可进一步提升系统的智慧化管理与应用水平,相关软件著作权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具有明确的技术关联性与必要性。同时,该要求未限定特定关键词,未对潜在投标人构成限制或排斥,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故维持原条款设置。
“3:项目人员资质要求与岗位实际职责匹配度不足,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风险”的答复:本项目涵盖自助服务一体化软硬件、窗口床旁聚合支付软硬件、互联网服务、智慧财务系统四大核心子系统,****医院 HIS 系统、信息平台等现有大型系统的对接改造工作,同时涉及软硬件架构优化、信息与数据安全保障、项目全流程实施管理等多个技术维度,整体技术复杂程度较高。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核心管理岗位,其综合能力直接关系项目实施成效与交付质量,而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相关专业证书是量化该类岗位复合型能力的核心依据。该资质要求符合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欢迎各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积极响应。

二、补遗部分(软硬件价格)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及含税总价限价为1057万元。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及含税总价限价为1057万元.其中软件:719.4万元,硬件:337.6万元,投标报价总价及软硬件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按废标处理。

2

投标截止时间和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投标截止时间和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投标截止时间和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 30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注:

1.答疑补遗文件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之前的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补遗内容为准,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开标前的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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