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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公司增资项目 | ||
| 项目编号 |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2-1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6-03-17 |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0% |
| 联系人 | 周经理/023-****2583 | ||
| 项目名称 | ****公司增资项目 |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0%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70%; 新进投资方30%。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及原股东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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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原股东拟同步以货币出资参与本次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保持一致。
2、备查资料: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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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企业名称 | ****公司 |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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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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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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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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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且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以2024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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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期****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应在收到**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500万元交纳至**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4.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股东各方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5.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全部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2)意向投资方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3)成为最终投资方后,在增资企业后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与原股东同步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增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
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8.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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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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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一)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该合格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被确定为投资方,并以不低于评估备案值(以人民币计)为基数,按股比计算对应的增资价格进行增资。
(二)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并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确定最终投资方。竞争性谈判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整合能力、建造品质、资金实力等。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连续三年获得《中国企业500强》****联合会、****协会发布为准)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联合会发布为准)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具备施工特级资质的优先考虑;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曾获得过鲁班奖的优先考虑。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对增资企业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认可增资企业现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设想及运营思路的优先考虑。
注: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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