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鹿山街道南田**侧商住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1、项目背景**市鹿山街道南田**侧商住地块三,地处**市鹿山街道南田村辖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办事处。地块四至范围:**环江东路,南至丽景路,西至双江一路(暂名),北至环江东路(暂名)。地块规划面积为52739平方米,后续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商业混合用地、公园绿地。
本次调查地块呈不规则三角形,地形整体平整,地表以裸露土体为主,局部区域分布少量杂草植被,无永久性建(构)筑物、生产及生活配套设施,也未发现堆存物、排污口等污染相关痕迹;地块内可见一条砂石材质临时施工道路,呈不规则网状分布,为施工阶段临时通行通道,道路走向及边界随施工需求自然延伸。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属于二类城镇住宅商业混合用地及公园绿地,属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第七条中甲类用地,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5年12月,****办事处委托****开展了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地块基本情况地块名称:**市鹿山街道南田**侧商住地块三;
地块面积:52739平方米;
地理位置:位于**市鹿山街道南田村辖区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人:****办事处;
地块规划用途:二类城镇住宅商业混合用地43389平方米、公园绿地9350平方米;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快筛检测单位:核****设计研究院****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
订)》浙环发〔2024〕47号文要求,地块用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甲类用地的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办事处委托****开展了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3、调查结果简述2025年12月,我公司****办事处(业主单位)委托对**市鹿山街道南田**侧商住地块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开展了环境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快筛等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市鹿山街道南田**侧商住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我公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得知,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为农****基地,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无规模化养殖历史,无外来填土、未堆放过不明固废和危废,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情况,地块内土壤环境良好。调查地块外历史上主要****基地,无明显污染源,地块外不受环境污染影响。
本次调查对调查地块11个点位(含1个对照点)表层土壤进行了现场快筛,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样品快筛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第十五条,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条件:“(一)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二)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三)历史监测或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
通过对本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初步调查工作,确认本地块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因此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该地块后续满足二类城镇住宅商业混合用地、公园绿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