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审批局
名称: ****压榨花生油年生产能力7.32万吨项目审批意见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效力状态:
****投资7400万元建设压榨花生油年生产能力7.32万吨项目,位于**县金滩镇乡村**产业孵化园,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18′19.406″,北纬36°19′54.479″。该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5]2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为本项目出具入园证明,****规划局为本项目出具了用地情况说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原料预处理工艺原料料坑下料和料箱上料、输运、筛选等过程,应在各产尘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蒸炒、压榨、搅拌、冷却、压滤工艺应加装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三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处理站一座,处理工艺为“预处理+A2/O+消毒”,处理能力为5.5m3/d,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食堂油烟应加装净化器,排放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表1小型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表1二级标准。****处理站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罐****处理厂统一处理,****处理站投产后,项目可根据进水要求调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站统一处理。项目应采取安装减振垫、封闭厂房等多种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不合格原料、花生渣饼等一般固废应妥善贮存,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和废灯管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66t/a、氨氮:0.0078t/a、SO2:0.124t/a、NOx:0.62t/a。投运前,应完成总量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