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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中核汇能**卡子镇10万千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中核汇能**卡子镇10万千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省**市**县卡子镇和**镇,为**建设类项目,**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1座,交流侧额定容量1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130.0068MWp,运行期25年年平均发电量12592.32万kWh,25年等效峰值年均利用小时数1000.45h。项目主要由光伏场区和升压站等组成,光伏阵列区由56个发电子方阵组成,分布在18个地块,共安装660Wp单晶硅P型单面太阳能电池组件196980块,支架总装基础4780个,300kW组串式逆变器333台,箱式升压变压器61台,**35kV电缆线路总长106.47km,其中架空线路长64.47km,直埋电缆42km,铁塔108座;**110kV升压站1座,拟以1回110KV线路接入国网中厂110KV变电站,出线长度26.40km。项目总占地面积89.46hm2,土石方挖填总量54.70万m3,总投资45782.14万元,已于2024年9月开工,计划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28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中核汇能**卡子镇10万千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决定准予中核汇能**卡子镇10万千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
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89.4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73.43公顷,临时占地16.03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89.46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8309.93吨,新增水土流失量5604.66吨。预测结果表明,光伏场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场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升压站防治区和送出线路防治区4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4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7.92万m3,表土回覆7.92万m3,土地整治23.23hm2,挡土墙192.55m,护坡1000m2,土质排水沟5000m,混凝土排水沟3367.74m,植被恢复26.865hm2,临时拦挡3250m,临时排水沟626m,临时沉沙池33座,临时苫盖4.82hm2,彩条布铺垫0.44hm2。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528.55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64.94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299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9.22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83.424万元,独立费用37.761万元,预备费16.03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8.87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你****税务局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8.872万元。
(四)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
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
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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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