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陕西-安康-汉滨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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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17 09:15
文件名称 ********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批准结果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保许决〔2025〕34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12-17 09:15

****建设局:

你单位《**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位于**市**区,**世纪大道,西至汉江东路、南至黄沟路、北至铁路线,为**改建建设类项目。工程包含富群路(世纪大道—**大道)、车站路(水电路—****社区)、水电路(世纪大道—**大道)、鑫洲路(市场路—安澜路)、党校路(水电路—市场路)、医院路(水电路—富群路)、黄沟村村内道路7处排涝设施工程。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d500mm雨水管道2988m,d600mm雨水管道1892m,d800mm雨水管道1469m,d1000mm雨水管道592m,d1200mm雨水管道465m,d1500mm雨水管道1252m,d1800mm雨水管道500m,d2000mm雨水管道55m,检查井329座,相关附属构筑物及道路拆除恢复等;**d400mm污水管道7008m,d500mm污水管道13m,检查井288座;道路拆除恢复工程路面破除58368m2,沥青路面恢复58368m2,人行道破除及恢复2962m2,路缘石破除及恢复2962m2。工程占地面积6.13hm2,挖填土石方总量54.01万m3,总投资12489.07万元,一期工程计划于2026年3月开工,2027年3月完工,工期12个月;二期工程计划于2027年3月开工,2028年3月完工,工期12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中心城市张岭片区市政排涝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永久占地面积6.13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6.31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57.34吨,新增水土流失量148.14吨。预测结果表明,管道工程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4%。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管道工程防治区和施工临建防治区2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2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雨水管道11971m,雨水检查井329座,雨水口702座,密目网苫盖3.5hm2、临时拦挡5985m,临时排水沟5985m、临时沉沙池14座、临时绿化2.23hm2。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659.7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436.73万元,监测措施投资30.59万元,施工临时工程109.74万元,独立费用72.05万元,基本预备费10.6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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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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