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生产线项目对娘子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县****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县****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生产线项目对娘子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万昌〔2025〕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县****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生产线项目对娘子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县****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生产线项目对娘子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生产线项目位于**县**镇蛤蟆滩村北,****改革局以编号:****。该项目占地面积17亩(11334m2),已于2019年9月投产运行。
二、该项目处于娘子关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86.6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区岩溶地下水水位埋深415m,岩溶地层顶板埋深3.1m-3.7m。该项目基础开挖最深3m,基础施工没有触及到岩溶含水层,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掏;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项目除尘灰应全部综合利用;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旱厕、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渠)、垃圾暂存处、危废暂存间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2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县****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生产线项目对娘子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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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