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局
关于****
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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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审查****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庙矿发〔2026〕2号)及****公司按评审意见修订的《****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版)》收悉。依据三骐****公司出具的《****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版)评审意见》,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通过节能审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总投资9941.5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青****铁矿,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分级车间、压滤车间,循环水池、粗砂仓、细砂仓各一,布置尾砂分级脱水干排处置工艺,配套相应辅助及自动化设施;新增外网管道、厂区地磅房及车辆运输道路;配套建设通信、暖通、电气、除尘、给排水、仪表自动化及电力外线改造等。
二、该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能源种类主要为电力和天然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32.18tce(当量值)、2723.93tce(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0kgce/t,二氧化碳排放量5717.34tCO,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量为4.23tCO/万元,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4.89kgCO/t。
三、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认真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用能计量、统计和考核,完善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深挖潜力,努力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四、请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审批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