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新厂区建设工程,位于**市**区工业新区丹霞路18号,该工程共3个单体,总建筑面积11771.24平方米,其中1#加工车间,地上1层,建筑高度9.15米,建筑面积5942.9平方米,钢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戊类车间;涂装车间,地上1层,建筑高度9.15米,建筑面积1513.86平方米,钢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丙类车间;附属车间办公楼,地上5层,建筑高度22.2米,建筑面积4314.48平方米,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戊类车间。2025年11月11日,****申请该项目消防备案,消防备案凭证号为张建消竣备字〔2025〕第28号。
二、抽查情况
该项目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三、注意事项
经此次备案的工程,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或进行用途变更,如确有需要,应依法进行规划和设计,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筑使用过程中消防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注意事项详见附件:《建筑安全使用(消防)告知书》。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
建筑安全使用(消防)告知书
为强化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共同维护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就建筑安全使用消防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是****新厂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凭证(张建消竣备字[2025]第28号)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筑使用过程中落实。
二、本项目属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手续符合要求,已提交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拟对建筑改扩建或用途变更对消防安全布局、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有较大影响的,应报规划部门批准后重新报住建部门审查验收备案。
四、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
五、保持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完整,不得占用。车道和场地应按标准施划标识标线,并保持清晰醒目。
六、保持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出口和通道。
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消防控制室应按消防救援部门要求值班,保证消防设施正常发挥作用。不得圈占、停用消防设施,不得破坏防火分隔。
八、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报消防救援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保证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九、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主动请消防救援部门检查指导消防管理工作,测试车道、登高作业场地和消防设施。
十、物业企业向业主及使用人普及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知识,及时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