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森林防火装备机具类)(GXZC2025-G1-003923-KWZB)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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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 部大厦2号楼五层505号
联系人:陆斌 联系电话:130****3001
我公司于2026年2月2****公司递交的关于**壮族自治区直属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森林防火装备机具类)(GXZC2025-G1-003923-KWZB)项目2分标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经核查后,****公司的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拟中标供应商******公司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可能存在检测机构不具备标的物产品的检测能力或虚假报告的行为,导致技术分评分结果不公。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均由取得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上均清晰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及证书编号、二维码,你公司认为******公司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可能存在检测机构不具备标的物产品的检测能力或虚假报告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中标产品电动灭火水枪、往复式灭火水枪的制造商**行建****公司不具备招标产品的生产资质和能力。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总局公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电动灭火水枪”、“往复式灭火水枪”,未列入该目录,无需生产许可证。
制造商《**行建****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安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生产、销售”等相关内容,具备第6项产品“电动灭火水枪”、第7项产品“往复式灭火水枪”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界定,指上一年度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兼职、实习等,社保缴纳人数仅为其中已参保部分。经核实,制造商《**行建****公司》从业人员为9人,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兼职、实习等人员,9人均跟制造商《**行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工资发放流水,从业人员人数无虚假。
综上所述,你公司认为制造商**行建****公司不具备招标产品的生产资质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标结果的公开性问题。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答复:
经核查,你公司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能继续参与后续评审,未有评审得分及排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你公司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投标无效,不属未通过资格审查情形。我公司已于2026年1月30****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具体原因。根据《****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本项目中标公告已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我公司于2026年1月30****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公司投标无效信息的情况,请咨询系统客服热线。你公司认为“评标结果的公开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我司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资格要求,但却被告知“未通过审查”而不中标,评标委员会存在排除其他投标人,暗中操作让成交供应商中标的事实。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答复:
经核查,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通过的原因:“森林消防高压水带”检测报告第4页检验检测依据为《高压水带产品检验大纲》,不满足招标文件2分标第1项产品“车载重型水泵”、第2项产品“超高压接力水泵”、第3项产品“便携式森林消防水泵”的森林消防高压水带检测报告要求。“森林消防高压水带”要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1)产品符合《森林高压水带检验大纲》的标准要求。”你公司提供的“森林消防高压水带”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高压水带产品检验大纲》标准而不是《森林高压水带检验大纲》标准,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经核查,****委员会存在排除其他投标人,暗中操作让成交供应商中标的事实。标书代写
你公司认为“我司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资格要求,但却被告知“未通过审查”而不中标,评标委员会存在排除其他投标人,暗中操作让成交供应商中标的事实”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5:制造商**林昊****公司不具备空气压缩机是生产制造能力。
质疑事项5答复: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目录》,本次招标的第15项产品“空气压缩机”不配套储气罐和压力管,不在规定的目录内,无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认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空气压缩机已被明确列入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名单,自该决定实施之日起,国家不再对空气压缩机生产实施前置生产许可证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要求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
制造商《**林昊****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等相关内容,涵盖空气压缩机的生产经营范畴,具备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你公司认为“制造商**林昊****公司不具备空气压缩机是生产制造能力”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你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代理机构:****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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