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盱眙县昌之海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盱眙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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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5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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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经济开发区**大道与**路交汇处西南,项目总投资1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6407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0吨改性塑料颗粒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项目冷却废水经“气浮+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上述经处理后废水达接管标准后并管接****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熔融挤出废气、注塑检验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油雾净化器+生物除臭塔+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废气与称重、投料、预混、破碎废气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南侧、西侧、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侧临近道路厂界噪声执行4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水处理污泥(HW08)、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油(HW08)、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公司综合利用,边角料、不合格品、检验样品、回收颗粒物回用于生产;未分类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手套(HW49)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24吨,COD≤0.1803/0.0187吨、氨氮≤0.0203/0.00094吨、TN≤0.028/0.0094吨、TP≤0.0022/0.0002吨、SS≤0.0874/0.0062吨、动植物油≤0.0032/0.0006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0吨,COD≤0.001/0.0006吨、氨氮≤0.0001/0.00003吨、SS≤0.0003/0.0002吨、BOD5≤0.0002/0.0002吨、石油类≤0.00001/0.00002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NMHC≤0.1289吨、颗粒物≤0.0577吨、氨≤0.0636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NMHC≤0.1177吨、颗粒物≤0.0706吨、SO2≤0.0001吨、NOx≤0.020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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