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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3MA7JQDT769 | 建设单位法人:邓先生 |
| 邓先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门市****工业园大道134号第3幢之一 |
| ****年产450万件五金镀膜件、10万件塑料镀膜件、50万件喷漆五金件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52-C3352-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2.731111 纬度: 22.44083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05 |
| 江开环审〔2024〕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83MA7JQDT769001X |
| 2024-09-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3MA7JQDT76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900MA53F6007Q | 验收监测单位:**** |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4-09-19 |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30 |
| 2024-09-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信息公**台 |
| 项目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 450 万件五金镀膜件、10 万件塑料镀膜件、50 万件喷漆五金件建设项目位于**市水口 ****工业园大道 134 号第 3 幢之一,总投 资为 300 万元,项目代码为 ****,占地面积为 1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500 平方米,项 目不得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作为 生产原材料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 450 万件五金镀膜件、10 万件塑料镀膜件、 50 万件喷漆五金件建设项目位于**市水 ****工业园大道 134 号第 3 幢之一,总 投资为 300 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 450 万件五金镀膜件、10 万件塑料镀膜件、 50 万件喷漆五金件建设项目位于**市水 ****工业园大道 134 号第 3 幢之一,总 投资为 300 万元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来料-拉丝-清洗-真空镀膜 | 实际建设情况:来料-拉丝-清洗-真空镀膜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喷漆、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 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 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放的 VOCs 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 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拉丝粉尘和喷漆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 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值和表 1 厂界二级标准值;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 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江环函 〔2020〕22 号)的较严值;厂区内有机废气 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 3 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 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漆雾、拉丝粉尘执 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 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及表 1 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二 级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 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 准》(DB44/2367-2022)表 3 排放限值。厂 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 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表 3 排放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①喷漆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漆 雾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固化废气一并进入 采取“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 理后与燃烧废气一并经排气筒(DA001)排 放。颗粒物项目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 2 第二时 段二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 (江环函〔2020〕22 号)的较严值的要求;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排放符合《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江环函〔2020〕22 号)的较严值的要求;TVOC 项目排放符合广 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 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项目排放符合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②拉丝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 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2)排 放。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 时段二级标准 ③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 项目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DB44/27-2001)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 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项目排放符合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限 值的要求。 ④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项目排 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 内 VOCs 无 组 织 排 放 限 值 的 要 求 (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和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 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 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 标准回用于生产,无法回用的作为零散废水 ****公司回收处理;生活污水 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 设置给排水系统。 2、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 ****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排 ****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 标后的尾水排入潭江。 3、清洗废水作为零星废水,交零散废水 处置公司进行处理,目前项目已撤销清洗 线,因此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目前项目已 撤销清洗线,因此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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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705 | 0.0776 | 0 | 0 | 0.07 | 0.07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合**省《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 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尾 水排入潭江 | 已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
| 1 | 喷漆废气处理系统 | 行**省地方 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喷漆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漆 雾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固化废气一并进入 采取“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 理后与燃烧废气一并经排气筒(DA001)排 放 | 已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 |
| 2 | 拉丝废气处理系统 | **省地方标准《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 时段二级标准 | 拉丝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 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2)排 放。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 时段二级标准 | 已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
| 1 |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制 度,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处理处置,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 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 暂存应符合《 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的要求 | 项目员工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经统一 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废锆靶和钛块、废渗透膜、布袋 ****公司回收处置;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废光油油桶、废水性漆桶、废机油、 废机油桶、废抹布、手套、废除油剂桶、 漆渣、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除油槽 废液交由新****公司回收 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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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