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6年02月12日 12:03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2月12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471-****121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新****大街15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471-****56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呼和****开发区讨号板北街吉美大厦8层811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471-****121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合同包1(合同包一):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中标金额*1.5%,更正为:不收取。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5年12月12日9:30开标,12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公司。 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对中标人******公司提出4项质疑,经查询,“**市大****公司”实际控股企业为“**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2026年01月23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为本次项目的中标人。 发布结果公告后于2026年01月28日收到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对中标人******公司提出的2项质疑。经核查,******公司投标文件中修改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将中小企业“制造商”改为“供应商”,且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的中小企业应填写的“标的名称”错填为“项目名称”(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中标结果无效。 按照相关规定,“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项目”中标结果不再顺延,重新进行招标。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代理服务费金额:4.8678(万元),更正为: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无
名称:****
地址:**市新****大街15号
联系方式:0471-****5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呼和****开发区讨号板北街吉美大厦8层811室
联系方式:0471-****121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电话:0471-****121
****
2026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