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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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
品目

采购单位 ****
行政区域 **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12:03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项目联系电话 0471-****121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地址 **市新****大街1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71-****568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呼和****开发区讨号板北街吉美大厦8层81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71-****12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重新招标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中标金额*1.5%,更正为:不收取。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5年12月12日9:30开标,12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公司。 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对中标人******公司提出4项质疑,经查询,“**市大****公司”实际控股企业为“**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2026年01月23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为本次项目的中标人。 发布结果公告后于2026年01月28日收到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对中标人******公司提出的2项质疑。经核查,******公司投标文件中修改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将中小企业“制造商”改为“供应商”,且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的中小企业应填写的“标的名称”错填为“项目名称”(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中标结果无效。 按照相关规定,“采购高速公路交管装备项目”中标结果不再顺延,重新进行招标。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代理服务费金额:4.8678(万元),更正为: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新****大街15号

联系方式:0471-****5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呼和****开发区讨号板北街吉美大厦8层811室

联系方式:0471-****1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0471-****121

****

202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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