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沿线配套停车场非机动车位三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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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东市域****停车场非机动车位三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出租面积
40,932.00 元/年 约540个,具体详见《标的停车场站点清单》。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其他
所在地区 **省 **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出租标的地址 交易机构
2026-02-13
2026-02-26
金义东市域****停车场

项目咨询请联系 陈女士|联系电话:0579-****0138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其他基本情况 名称 金义东市域****停车场非机动车位
计量单位 所在地 金义东市域****停车场
型号 非机动车位 数量 540.0000
标的状态 空置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未提供。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具体以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交接为准。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城市建设需要需收回、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非机动车位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非机动车位,但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归还非机动车位,费用自理,不得追偿。因终止合同,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交纳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给承租方,但不计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因市政规划等,需对营业房周边进行施工道路维修活动,除市政府公文明确需对承租方进行补偿的情况外,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8、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
联系人 邵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135****3327
联系地址 **省**市婺**白龙桥镇**东路1000号12层1211室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40,932.00 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仅限用于非机动车充电桩车位使用。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应自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履约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首年租金一起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330********500001019)。 3、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标的非机动车位位于金义东市域****停车场,****停车场站点清单,承租方承租后每个站点充电桩平均安装数量不得少于20个,所有站点合计充电桩总安装数不得少于540个。 5、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承租方在经营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中包含“电动车充电服务”或“电动车充电设备的运营管理”或“机动车充电销售”或“****电站”等字眼)(已取得的除外)。 7、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等使用有关的营业税、水电费等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8、标的车位日常管理、维护: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附近建筑及设施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所租非机动车位转租、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他人使用。承租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非机动车位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经营有污染、噪音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该非机动车位或场所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由承租方自行咨询有关部门,出租方概不负责。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非机动车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事故责任,并承担事故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租方承租期间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车站出入口人员通行及疏散要求;应具备防雨水的措施。 11、设备技术要求:租赁期内,承租方所提供的非机动车充电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承租方建设使用的各类主材、辅材,质量合格,均为全新正品。承租方对承租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责,承租期间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2、室外安装建筑要求: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车站出入口人员通行及疏散要求;应具备防雨水的措施; 13、电气回路要求:系统应为三级负荷;充电电源应从安装现场建筑物配电室直接引来,此回路应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及输出线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14、使用功能要求: (1)充电设施、设备布局设计合理灵活,方便使用,提高使用率,尽量减少对现有道路、设施等的使用产生影响。 (2)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自助断电、充电故障报警、高温报警等功能。 (3)系统要求:充电桩必须是以平台化管理的大数据架构系统;可查看站点信息、设备信息、设备在线状态、用电量、充电起止时间、消费情况、充电状态、结束类型等; (4)识别要求:智能识别不同车型的充电功率、充电时长和结束等状态。 (5)计量计费要求:电量计量、按时长计费、服务器计费、按功率计费等功能于一体的交流供电装置。 (6)安全保护要求:充电桩具备检测功能,充满自停、过载保护、自动断电、电流检测、断电记忆、故障自检、语音提示、远程续费,系统后台支持“充电费用退款设置”,系统推送账单信息至客户端。 (7)支付功能要求: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扫码支付、远程支付。 15:安全保障: (1)充电桩经出租方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供全新的、安全检验合格的设备,确保设备、平台和现场的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对使用人或车辆或出租方设施设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承租方要承担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 (2)设备安全:设备具有过流、过压等异常情况自动断电、充满自动断电等功能;设备每路有单独保险丝物理保护;设备具有独立电源。 (3)平**全:平台可实时监控故障、具备异常报警功能。 (4)现场安全:根据国家标准配备警示牌、消防设施。 16、运营服务及维修要求: (1)承租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及上门服务,充电桩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说明、安全提示和报修电话等信息。接到报修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严重问题48小时内解决。 (2)承租方负责设备、设施及平台等的维护、升级,保证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对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并负责平台的管理运营,保障反馈渠道通畅、反馈及时。 (3)承租方要保证充电桩可正常使用数量不低于90%,低于90%,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不及时缴纳违约金的,出租方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款,并有权解除合同。 17、标的项目其他要求: 1.运营服务期结束后,承租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在场地内出资投建的充电设备及附属设施拆除并自行处理,如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服务期内,承租方负责充电桩建设、运行维护、配****公司的对接等工作,保证充电桩设施正常运行和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且出现问题后48小时内维修完毕。若因施工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其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3.充电桩设施建设所需的程序和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满足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与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资质要求。否则,因不满足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而导致的停工或处罚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牵连到出租方,出租方保留相关要求赔偿的权利。 4.充电桩设施建设涉及的一切手续(消防、**、市容、规划、占道、城管、环卫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因承租方没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造成噪声超标、环境污染的后果,应由承租方负责协调解决,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6.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分包合同。禁止转包,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运营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无法履约或擅自解除合同的、未经出租方同意出售项目等原因无法正常履约的,承租方应拆除充电桩并赔偿出租方场地占用费、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损失,或项目所有权归出租方,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运营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无法履约或擅自解除合同的、未经出租方同意出售项目等原因无法正常履约的,承租方应拆除充电桩并赔偿出租方场地占用费、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损失,或项目所有权归出租方,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9.承租方对拟投入使用的充电桩进行投保,保险险种须包含产品责任险和公告责任险。 18、联系人:邵先生,135****3327。 19、其他未尽事宜,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租期 三年
有无免租期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披露,直至成交。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标书代写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租赁合同(样稿).doc 标的停车场站点清单.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陈女士 电话 0579-****0138
传真 邮箱
地址 **省**市婺**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网址
附件(6)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2-12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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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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