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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学校、****集团(赤****学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31-****9724
通讯地址:**市****办事处205室
邮 编:410004
| 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许可内容) | 批复文件文号 | 许可机关 | 批复文件发文时间 | 许可对象 |
| 1 | ****环境局《****学校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长环评(**)﹝2026﹞3号 | ****环境局 | 2026年2月9日 | **市********公司 |
| 2 | ****环境局《****集团(赤****学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长环评(**)﹝2026﹞4号 | ****环境局 | 2026年2月9日 | ****教育局 |